[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5-00267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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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发〔2025〕9号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源头治理、群防群治、依法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林长制负责制及责任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机制,并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镇街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八条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应当分别组建一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主要职责。
第九条各镇街、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编制辖区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负责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应当组建人数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或者群众临时扑救队,负责落实巡山护林责任。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火源管理,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条各行政村要根据需要组建群众临时扑救队。
第十一条 各镇街、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实际在重点林区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检查进入林区机动车辆及人员的防火事项,收存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制止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的行为,处置区域内突发性火情,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市林业局应当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划定全市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及火险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要依据全市森林(林木)分布情况,制定《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火建设规划》,划定重点林区森林草原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确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火建设规划》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重点林区划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公布1次。
第十四条各镇街、各相关部门依据《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火建设规划》,划定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检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重点林区、重点草原地段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第十七条 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八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建立联防机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责任区域,由相关行政区域或责任区域联合开展预防和处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指挥部要依据职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工作,做到排查隐患、发现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第二十条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1日,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戒严区域为全市重点林区及距离重点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骨干道路戒严区不含边缘100米范围)。每年春节前12天、清明节前15天、冬至前10天(以上均包括节日当天),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特管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内,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和通信畅通制度。发生火情,要在15分钟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地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带入火种、火源,禁止燃烧、燃放、农耕用火等各类使用明火行为。对市境内销售的“孔明灯”,由市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收缴并集中销毁。
第二十三条戒严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各镇街,各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林地、草地实行网格化巡护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戒严期内,各镇街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预警监测,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强化重点人群管理,严密排除各类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前置应急力量,加大重点部位看护、重点区域巡查力度,严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
第二十四条 高火险特管期内,对重点林区、重要草原区、自然保护区,实行临时检查站设卡检查管理。各临时检查站设置由所辖镇街牵头,管护单位、辖区派出所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第二十五条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或者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各镇街、相关部门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灭火工作。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并向所在镇街或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应当由所在地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同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投入扑救,不得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积极参加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发生人员伤亡。
第三十条火灾扑救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能力,严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第三十一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劳动力的,由防火责任单位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各镇街及相关责任单位在组织扑救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火情现场开展人员疏散、案件侦破等火情警情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确认现场无火、无烟、无气后撤出,火场移交防火责任单位看守,经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确认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经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
第三十四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市林业局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植被恢复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草原植被。
第三十五条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章 案件侦破及处置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案情侦破;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确定起火原因,其他职能部门对火灾面积和损失进行评估认定。
第三十七条市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对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起火原因,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介入,防止证据灭失无法查找原因。森林草原火灾的经济损失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公安机关根据上述鉴定结果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认定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镇街、有关部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防灭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防火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野外用火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或因过失引起一般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防火戒严期内,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防火戒严令,在林地草地野外用火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戒严期或者市政府的重点林区野外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神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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