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5-00263 | [ 主题分类 ]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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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文字解读:《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 |
一、政策背景
神木市森林草原资源丰富,但受气候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火灾风险较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 《森林防火条例》
4. 《草原防火条例》
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实行源头治理、群防群治、依法管理。
责任机制:实行党委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林长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指挥体系:市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镇街设立相应指挥机构,负责辖区防灭火工作。
队伍建设:
1. 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业消防队伍。
2. 各镇街组建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或群众扑救队。
3. 行政村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扑救队。
检查站点:重点林区设立临时检查站,严格管控火源。
(三)火灾预防
防火期划分:
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戒严期:12月1日至次年5月1日(重点林区全面禁火)。
高火险特管期:春节前12天、清明前15天、冬至前10天(设卡严查)。
禁止行为: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野外用火、销售孔明灯等行为。
联防联控:建立跨区域联防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
(四)火灾扑救
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扑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火场清理:火灾扑灭后需清理余火并看守48小时,防止复燃。
植被恢复:市林业局制定恢复方案,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
(五)案件处理与奖惩
案件侦破: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和案件调查,应急管理局认定起火原因,其他职能部门对火灾面积
和损失进行评估认定。
奖励措施:对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处罚规定:违规用火: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失职: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责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神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办法》(神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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