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10160844725/2025-0037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神政发〔2025〕27号
[ 名 称 ]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12-01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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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神木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住房的建设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用地规划选址和布局,依法办理宅基地农转用审批。

第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违法查处。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村建设风貌引导、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与管理,编印和发放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根据镇街备案信息组织对在建农村住房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或定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联审联办制度,统一窗口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审批。

(二)在村庄规划中落实宅基地规划选址和布局,依申请办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上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或在建设位置、村公示栏等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集体议事程序,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负责村民住房涉及未取得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和整改。

(三)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巡查员机制。

(四)及时组织现场丈量批放宅基地,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验收。

(五)自宅基地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在组织完成现场开工放线后、村民住房实际开工建设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开工信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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