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2-0391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04-14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发〔2022〕5号 |
[ 名 称 ] | 关于印发《神木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神木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木市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投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域内外的优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构建神木市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分段投资体系,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推动创业企业成长。
第二章 基金的组织形式与规模
第三条 创投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全称为陕西神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
第四条 创投基金首期规模为叁亿元人民币,由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集团)全额出资。成立后逐步吸收支持科技创新、项目促建、风险补贴等财政性专项资金以及支持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的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创投基金重点支持市域内外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优秀创业企业,包括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与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能源化工行业升级创新技术、智能化技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农业科技、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及创新成果来神木落地转化项目。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流程
第六条 投资管理
(一)创投基金成立后,由创投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二)创投基金对单个企业按照不同成长阶段进行差别化投资,累计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投向企业股权的30%。创投基金对创业企业投资后不能成为控股股东。
(三)基金按市场化、专业化要求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委员会由20名成员组成,其中:市国资集团委派3名,其余17名由市发改科技局、工贸局、生态环境分局、兰炭产业办、金融服务中心、创投公司相关人员及投资、法律、财务等外部专家组成。
第七条 投资流程
(一)项目筛选
创投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后,进行调查分析,形成项目投资筛选意见。
(二)投资立项
对符合初步要求的项目,专门召开投资立项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尽职调查
创投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对已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聘请或联合其他投资机构、专家(技术、市场或投资专家)、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书。
(四)投资决策
备投项目首先报市国资集团审议,同意后报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参会委员不得少于11人)同意,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印发相关会议纪要。
(五)投资实施
由创投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拟定《章程》,并按协议约定拨付投资款项。创投公司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和《章程》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创投基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同步增资的,报市国资集团审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创投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和《章程修正案》等相关文件,拨付投资款项;创投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放弃同步增资的,报市国资集团审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投资项目中发展良好的企业,由创投公司优先对项目进行跟进投资,并提供投融资服务。
(六)投资退出
1.退出时间
根据创投基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退出时间。
2.退出方式
投资项目退出由创投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化原则实施,转让对象包括原创业团队或其他投资者。
3.退出价格
投资项目可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退出价格,也可以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退出。
联合投资项目的退出可参照其他创投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
4.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
投资退出时,创投公司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市国资集团审议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同意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创投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
(七)损失核销
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创投公司应将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集团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经市国资集团审议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
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批准核销。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创投公司向市政府提供创投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创投基金不定期检查与资产审计。
第九条 创投基金由创投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神木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神政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