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6-00263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
| [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办发〔2026〕3号 |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道路安全设施和审批归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道路安全设施和审批归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神木市道路安全设施和审批归口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设置标准不一、建设与管理脱节等突出问题,提升城市交通治理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安交管部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交安委办)作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规划、技术审核、审批监督和验收管理。遵循“按需设计、科学设计、合理设计、安全适用”原则,分批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并牵头组织相关论证,确保设施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安全性。
二、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对交通安全设施类项目严格把关,避免重复立项、多头立项。
三、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预算和审批时,应对该类项目严格审核,避免重复预算,做好资金统筹保障。
四、住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市政道路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规划设计阶段须邀请公安交管部门参与并签署意见;
(二)应将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监控设备、防护隔离等全部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同步纳入项目计划与预算,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维护修补破损路面前,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并将恢复交通设施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恢复。
五、交通部门(含交建集团)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规划设计阶段须邀请公安交管部门参与并签署意见;
(二)应将全部交通安全设施同步纳入项目计划与预算,项目中属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
六、城管执法部门在人行道(道牙)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护栏前,须报公安交管部门审批。
七、教体部门在学校门口设置减速带等设施前,须报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对已设置不合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排查并责令整改。
八、城投集团设置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前,须报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对已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易拥堵的出入口,应及时整改。
九、其他部门或单位设置行业设施时,若涉及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的,须报公安交管部门审批。
十、各园区、镇街需设置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的,应向市交安委提出申请,由市交安委办牵头组织论证并实施。
十一、各有关部门、园区、镇街应严格落实本规定要求。对不按规定征求意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变更设施、不按标准施工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市交安委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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