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5-00203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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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办发〔2025〕9号 |
[ 名 称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神木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及煤矿露天开采中产生的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更好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的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矿山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国有土地建设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仅限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外,需运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多余砂石土等资源。
煤矿露天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砂石土资源,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等工程。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参照本办法处置。
第三条工程建设活动及露天开采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土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以及其他废弃物),不适用于本办法,该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废弃物产生者按照国家、省及榆林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条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及煤矿露天开采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并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委托市城投集团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或根据市政府安排做好处置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指导。
市城投集团可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煤矿露天开采剥离产生的砂石土资源进行处置:
(一)政府调拨。根据市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城投集团提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处置流程:
(一)处置准备
1.工程建设项目类。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筑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对于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土资源,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置的,项目施工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矿产资源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设计方案或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文件等,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矿产资源储量预估量及处置建议等。
2.露天矿山。煤矿露天矿山井田范围内有可回收利用的砂石土资源,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露天开采剥离计划,矿产资源储量预估量及处置建议等。
(二)处置受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或矿山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市城投集团。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委托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资源量报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价值认定。市城投集团依据多余砂石土资源量报告(或测量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或者委托市价格认定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定。
(四)资源处置。市城投集团根据储量核实、价值评估(价格认定)等相关材料,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执行。
1.处置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2)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多余砂石土方量评估,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或者价格认定;
(3)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4)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期限;
(5)多余砂石土处置方式;
(6)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7)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的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2.处置平台及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公开处置的,由市城投集团通过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五)签订合同
竞得人与市城投集团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砂石土销售合同》,合同应明确处置砂石土资源的交接方式、成交金额和处置期限,涉及的税费等其他费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第七条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后,市城投集团应及时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并抄送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接受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第八条市城投集团处置砂石土后,扣除成本后收益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款。
第九条处置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或露天矿山砂石土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享有对砂石土处置权,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严禁因处置破坏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处置竞得人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处置竞得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三)多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选择设置加工生产点必须符合规划布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工程开采所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使用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五)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第十条监管职责:
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市城投集团和处置竞得人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多余砂石土行为。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及露天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储量核实和审查工作;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
(二)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市政工程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相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多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
(五)市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多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森林资源等的违法行为。
(六)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城投集团规范开展砂石土处置收益上缴工作,预算资源量勘测核实等经费,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七)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行为。
(八)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多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九)市城投集团负责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采挖砂石土的,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十)各镇街及园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或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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