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10160844725/2024-0040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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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7-2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神政办发〔2024〕71号 |
[ 名 称 ] |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24〕198号)有关要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确保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镇街、园区要严格落实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狠抓落实,推动建立燃气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机制,提升燃气管道保护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统筹,市发改科技局和住建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防范保护工作,建立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城管执法、工贸、电力、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专门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实施、谁负责”原则,明确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细化监管工作要求,健全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燃气项目)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机制,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建立沟通会商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重要事项,提出解决措施,统筹推进燃气管道保护和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
二、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
(三)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市发改科技局、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法规标准,划定本地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的,应设置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维护和巡查。
(四)规范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经营企业要规范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标志清晰、颜色醒目;标明走向、“燃气管道”字样;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标志,标示转角走向;对燃气管道设施警示标志进行分类编号,编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
三、规范工程建设活动
(五)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市燃气服务中心备案。
四、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
(七)严格涉燃气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在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周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八)严格涉燃气项目施工许可。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和查阅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合并办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要针对涉燃气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五、落实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
(九)设计前。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查询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信息,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现场勘测核实,保证交底信息完整、准确,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十)开工前。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安全保护协议;要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严格审查,确保满足燃气管道保护的需要。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
(十一)施工中。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施工作业中,燃气经营企业要增加涉燃气项目施工现场巡查频次。
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及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个人进行房屋翻建、装饰装修等涉气施工,要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十二)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聚焦燃气管道交底会商、保护方案制定实施等关键环节,加大对涉燃气项目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加强层级监督检查,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十三)落实巡查巡检机制。市住建局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
(十四)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对存在敷设管道、打桩、顶进、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明确项目审批审查及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位置等信息,明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信息,推动全链条落实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要动态更新项目台账信息,确保新立项的涉燃气项目及时纳入台账管理。
(十五)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联动执法,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未组织交底会商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未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等问题的,要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对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监理、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等问题的,要依法及时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工等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七、加强燃气管道智能监测
(十六)摸清监管底数。市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地下管线普查等既有成果,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查漏补缺,进一步摸清燃气管道和设施底数,纳入数字城建档案管理,并健全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要把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的先导性工程来抓,从2024年起,新建燃气管道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包括安装物联感知设备;同时结合更新改进,同步对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
(十八)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市住建局要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快建设GIS系统、SCADA系统等管道监管系统,加大对燃气等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实现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加快推动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
八、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九)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
(二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市燃气服务中心、燃气经营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榆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制度的通知》(榆安委办发〔2024〕44号)要求,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共同保护燃气设施的浓厚氛围。
九、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作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加强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等,层层压实责任。
(二十二)开展专项行动。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行动,对在建、拟建涉燃气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实行台账闭环管理,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二十三)严肃追责问责。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影响恶劣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将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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