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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神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通过神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xsm.gov.cn)下载。《申请表》必填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件。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申请表》)。

(三)数据电文。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或者通过神木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原则上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进行登记,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件的当日进行登记,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并登记,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登记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内容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