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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神政发〔2020〕4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30 14:3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神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生态文明思想号召,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强化水利工作“强监管、补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政策性文件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陕水发〔2019〕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方针,以“统一规划、先大后小、分类实施”工作思路,科学合理推进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有效管控,实现有限水资源充分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推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高质量、全面循环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以陕西省水利厅制订印发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为指导,并与生态红线、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划定做好衔接。

(二)先大后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先划定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中型水库,然后再划定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小型水库、其它水利工程。

(三)分类实施。划界工作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先大后小、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我市主要按照河流、中小水库、水利工程、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四大类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

(四)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划界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各级河湖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目标任务

(一)2020年1月底前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乌兰木伦河、悖牛川2条河流和1平方公里以上的红碱淖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二)2020年底前完成考考乌素沟等46条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沟和中小型水库、其它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四、划界标准及确权要求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本次划界以《水法》、《河道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以陕西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为技术标准。

(二)土地确权要求

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可暂由农村集体继续耕种。

3.妥善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由市政府按管理权限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当地镇街协调处理,适时出台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保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开发利用权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市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使用,但使用者应当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水利工程保护协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暂时无法确权的土地资源,要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工作步骤

培训宣传。水利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开展集中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根据历年的水文、洪水等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现场踏勘,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划界定桩。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界线。根据界线调查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权籍调查。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依法公布。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并调查清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权属后,由市政府按管理权限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界牌及公告牌。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宣传等有关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是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安排各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各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关于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推动划界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划界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技术要求、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界桩布设及水利工程基础资料提供、指导协调水利移民事项等。

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水利部门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做好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工作的衔接。

民政部门负责涉及到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划界工作涉及的有关调查、地籍测绘,设立界桩、征地补偿、成果编制归档等工作经费的落实。

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环保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自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并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维稳相关工作。

及时组织验收。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验收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强化工作考核。市政府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管理。对工作不落实、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地方,坚决督促整改落实和问责。

加强成果运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后,各地要切实加强成果运用,严格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强化各项涉水活动管理,保障河湖和水利工程健康安全及综合功效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