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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

  《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财政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神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主管部门为一般考核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为重点考核单位。一般考核单位不得参与前三名次的评比。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财政投资重点项目考核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住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项目考核工作。项目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依据目标责任书和日常工作推进情况,对计划执行、日常工作、投资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前期进度、质量安全和项目管理等八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基本分100分。具体考核项目分值和标准如下:

  (一)计划执行(10分)。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制定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计划落实到位的得10分。未制定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的扣5分;计划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日常工作(10分)。积极化解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措施落实到位;项目推进信息交流顺畅,资料真实可信的得10分。未积极按季度对推进情况进行分析、化解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每次扣1分,未按月向县发改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表的每次扣1分;项目信息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每次扣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投资规模(10分)。按月完成计划工作任务的得10分,按月完成计划工作任务80%的得8分,按月完成计划工作任务60%的得6分,按月完成计划工作任务60%以下的不得分。

  (四)建设进度(20分)。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形象进度目标的得20分。未能按计划完成前期准备延期开工的,每个项目每延期1个月扣2分;延期完工的每延期1个月扣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五)投资控制(10分)。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内的得10分。每个项目超投资概算的扣2分,超中标价10%以上的扣10分。

  (六)前期进度(10分)。前期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施工图图审及预算审核,并完成立项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批复和水保审批的得10分。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施工图图审及预算审核的,每个环节扣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七)项目管理(10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和建设验收程序,有科学、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健全,建设档案完整,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验收及时的得10分。现场监督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每个扣2分;未按规定程序变更或申报变更有弄虚作假的每个扣2分;未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的每个扣2分;由于主观因素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推迟3个月以上的不得分;符合条件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未实行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移交的每个扣2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八)质量安全(20分)。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做到质量安全制度健全、责任落实、达到工程合同规定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得20分。工程质量有缺陷的扣5分;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扣10分;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扣20分;扣分最高不超过20分。

  项目超额完成按月实施计划的,每超计划工程量10%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当年完工项目按时决算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的每个项目加1分。除中省配套项目外,每争取200万元资金加0.5分。

  第五条  根据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的检查结论,按第四条第(七)、(八)项标准计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建设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监管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不得分。

  第七条  年度内所有项目得分的平均值与加分之和作为建设单位的最终考核得分。

  第八条  根据考核得分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排名,前三名给予通报表彰,颁发流动红旗;后三名予以通报批评,挂促进黄旗。考核结果计入部门(单位)、镇(办)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成绩。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神政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