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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2〕8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05 08:5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9

神木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陕乡振发〔20222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233号)《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榆巩衔办发〔20215号)《中共神木市委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神发〔202119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和神木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

第二条 为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安排科学、合规、可行,实施精准、安全、规范、高效,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巩衔办)牵头,根据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项目和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提交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方向。项目谋划紧紧围绕我市“十四五”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县域主导产业布局、年度重点工作,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等重点任务,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突出重点内容,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第五条 谋划内容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生产项目、加工流通项目、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产业服务支撑项目、金融保险配套项目。重点支持种养殖基地建设(与耕地地力补贴不能重合)、林草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光伏电站建设;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手工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加工、仓储、物流、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支持脱贫户、监测户产业奖补,小额贷款贴息、互助协会贷款贴息、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对产业带动能力强、带贫效益良好的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带贫益贫资金额度,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采取奖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就业类项目。主要包括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费补助;帮扶车间(特色手工基地)建设,吸纳就业补助,开展技能培训,“雨露计划”补助;创业培训、创业奖补,公益性岗位补助等。

(三)乡村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含村庄规划编制、农村道路建设(通村路、村内道路、小型桥梁),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含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治理、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项目等。

(四)易地搬迁后扶类项目。主要包括易地搬迁群众产业就业、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类项目。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短板提升,包括安全饮水、通村道路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提升;到户到人政策补助类项目等(重点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

(六)其他类项目。各镇村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六条 项目库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根据上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总量,合理确定年度项目库规模,科学谋划入库项目。

第七条 根据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围绕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持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

第八条 充分吸取群众意见,到村到户项目按照村级申报、镇街初审、行业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审定”“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入库。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镇街或行业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镇(街)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第九条 村级申报。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等项目,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结合本村巩固脱贫成果、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在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求的基础上,征求群众意见,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项目清单,同步确定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初审。扶持到户项目,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包村干部指导下,由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等向所在村提出项目申请,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根据实际和巩固脱贫成果等因素,科学确定到户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初审。

第十条 镇街初审。镇街要组织人员深入村、户调查核实,重点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是否参与项目内容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林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后在镇街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巩衔办梳理汇总。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林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巩固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地实际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其他项目,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经论证后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建立等情况。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入库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或绩效目标审核专家库专家参与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报榆林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达成一致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巩衔办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定。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的拟入库项目,公示满10天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满10天无异议后,由市巩衔领导小组将项目库分别报榆林市委农办、榆林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农业农村局、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市巩衔办牵头组织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对入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行业部门对本部门审核项目的动态调整负责,调整项目按程序由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后入库。对本年度已入库的项目可按照保留、微调保留、移出方式动态管理,与新增入库项目同步报备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根据省级、榆林市级要求,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完成后,要按照审定内容将项目库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录入内容与报备内容一致。市乡村振兴局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及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先入库后安排。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底前,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等相关行业部门和镇街,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神木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经市巩衔领导小组同意并下达,项目由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计划备案和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期经费每年以市乡村振兴局名义在财政资金中予以单列(非衔接资金),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前期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市巩衔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拨付前期经费,前期经费拨付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9月底,逾期不予拨付。

前期经费使用范围: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费;

(二)勘察设计费;

(三)咨询评审费;

(四)规划编制费;

(五)稳定风险评估费;

(六)土地、林地、规划、环评审批规费;

(七)前期工作相关的其它费用。

原则上测绘、勘察工作由设计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测绘、勘察,相关费用一并计入设计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资金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建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投资额在60(含)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科技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地专家或中介机构审查决定;投资额在1000(含)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召集项目分管市级领导审查决定;投资额在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查决定。以上各项审议过程须形成会议纪要,中介机构评估且形成的评估报告应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年度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查,审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年度投资额在100(含)万元以上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建设单位将设计和预算编制成果及相关前期费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优先进行预算审查。预算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无异议的,报分管市级领导批准后按审定价组织招投标;对于有异议的,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拦标价。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含)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含)万元以上;

(三)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含)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和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含)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含)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发包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含)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在6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或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可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原则上,项目资金的5%左右用于农村脱贫户、三类户用工报酬。

第二十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招标方案报批时,建设单位须先将方案报送至市发改科技局审核,审核完成后经分管市级领导、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招标方案报市发改科技局审核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拦标价的会议纪要;

(二)衔接资金项目预算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生产、资金、人员四个安全,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项目开工实施后,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审计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方案、调整项目计划的,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逐项审核把关,且必须成立3人以上变更方案及工程量核查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现场佐证资料齐全完备;

(二)变更、增减工程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工程预算编制;

(三)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增减投资累计在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经市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乡村振兴局组织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提交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增减投资累计在100(含)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超过中标价10%(含)的,经市级分管领导、市长审核同意后,履行现场核查、市巩衔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程序;

(五)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增减投资累计在500(含)万元以上的,不予变更

(六)对于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以及总投资超出已批准计划投资10%(含)的,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不在本变更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请示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市巩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巩衔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市巩衔领导小组同意变更后,由市财政局或中介机构进行变更预算审查,属于中介机构审查的,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凡是先实施后补充变更程序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不予核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镇街、村代表自行验收,市乡村振兴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验;100(含)万元以上项目完工后,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开展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相关行业部门、项目所在镇街、村代表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开展竣工决算,市审计局根据决算结果对项目质量和效益进行跟踪审计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完工衔接资金项目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要优先进行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及我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对形成的资产进行确权移交,落实资产权属主体,确权到村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加强资产运营管护。

第三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三十五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财政局要对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及我市本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纳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市、镇、村三级公示。经市巩衔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市乡村振兴局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公告,镇街、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市、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开方式

(一)市级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镇街、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项目建设单位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三)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厘清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市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行业部门、镇街和村级分年度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

第四十条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市级每年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街、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巩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木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神政办发〔2021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神木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预算审批表

                            2.神木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

                            3.神木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采购方案审批表

                            4.神木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事前变更(增减)工程量现场核查签证单

                            5.神木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工程变更(增减)审批表

                            6.神木市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综合验收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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