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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2〕75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19 08: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

神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推进神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快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榆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GB/T37228-2018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响应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神木市应对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国内其他地区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适用于我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并切实履行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风险和隐患的识别、监测、评估,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

3)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相关政策衔接,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力量(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志愿者队伍)为辅助、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社区、党员突击队)为先期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其他情况,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突发网络舆情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别四个等级,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基本依据。具体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的国家级、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同时,为适应我市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于一些特殊突发事件应加强信息报告,并及时提高响应等级。 

1.6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编制的主体划分,包括各级政府及专项机构、工作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为应急预案执行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基层单位和基础组织制定,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6.1  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程序规范和行动指南,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和修订,是指导各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神木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榆林市、陕西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6.2  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联合应急预案是针对区域性、流域性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商议组织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范畴。

1.6.3  部门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责任单位制定,主要突出专业应对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6.4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组织编制,是基层组织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和方法。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6.5  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我市辖区内举办大型演唱会、庆典仪式、体育赛事、民俗灯会、游园、烟火表演以及大型嘉年华游乐等大型群众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单位制订应急预案,上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各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鼓励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不断完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框架体系、预案数据库和数字预案管理平台,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鼓励相邻、相近镇街及有关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1.6.6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专项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临时工作方案。由参与部门和单位制定。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神木市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领导、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副市长担任,市级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专项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遴选突发事件中参与各专项应急处置的部门及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担任,各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参加部门和单位。市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单位,作为市级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市级专项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市级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办事机构 

神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级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神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镇街、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专家、应急平台、应急能力等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各专项指挥部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是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及其主要紧急事项;对测、报、防、抗、救和善后处理等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全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动态管理;综合协调全市一案三制建设和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落实处置措施,做好相关专家机构的协调联络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向榆林市、陕西省政府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4  工作机构  

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市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总指挥部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及其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机构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负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指导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应工作任务,做好监测预警、资源管理和应急准备,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和协助基层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基层机构

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先期处置工作。各镇街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防范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设定。

政府(办事处)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应急预案、有救援队伍、有物资保障、有科普宣教等,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和转移安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相邻镇街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6  专家机构 

总指挥部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为我市应急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和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实施行动计划,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预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成立数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开展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善后处理等,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力、有序和高效。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组织实施先期处置,上级指挥到达现场后,必要时,移交现场指挥权。陕西省、榆林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相关保障工作。一般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同志部门负责人担任。

3  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总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救援人员的先期处置作用,夯实工作责任,提高基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实现精准治理、精准预警,精准救援、精准恢复、精准执法的目标。

神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3.1  监测预防

3.1.1  预防

各镇街、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  危险源监测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3  隐患排查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4  监测强化

市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核实、分析评估各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5  科学预测

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历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  预警

3.2.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 建立全天候、覆盖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以及其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由省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2)Ⅱ级(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跨(区)的,社会影响很大。由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3)Ⅲ级(较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以及一定社会影响。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4)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由基层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3.2.3  预警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统一发布: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3.2.4  预警发布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同时,预警信息需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并按规定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2.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或者正常运行;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7)政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3.2.6  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解除预警条件:

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本市各应急管理机构、各镇街、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地震助理员、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和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单位、社区、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迅速多渠道核实事件信息,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市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对于比较敏感、或在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拘泥于《分级标准》,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3.2  先期处置

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市政府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市公安、教育、民政、水务、卫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各镇街(以下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建立并加强与驻神相关单位、毗邻镇街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神木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公共卫生事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动态信息。

4)突发事件发生的村(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具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等工作。有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即时开展应急处置,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事发地所在镇街及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防止引发衍生次生灾害,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3.3.3  应急响应

若先期处置不能控制紧急情况,可由总指挥部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依据《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作为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通信保障、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3.3.4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指挥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设立现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建立精千、专业、高效的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现场指挥部开设要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并将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安全数戒和外围管控等区域,并具备力量集结、物资收发、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和专业处置等基本条件。接受上级指挥部和专业指导组的业务指导。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遵守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各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联动单位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联动单位之间相互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区域、行动路线等事项。重大事项和任务调整须经指挥长同意,处置救援结束,应做好工作交接,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并遵守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3.3.5  扩大响应

当事态有扩大蔓延趋势,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已无法控制事态发展,应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需要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帮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神木市人民政府向榆林市、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建议启动省级有关应急预案。省级预案启动时,市级应急预案仍处于启动状态,按照省级应急预案的要求,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6  联合响应

突发事件涉及跨乡镇、跨行业、跨地区或时,要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工作,请示或配合周边临近乡镇、市)、市省(区)联合响应,本级响应主体做好相应的指挥或协调工作。市外发生涉及神木市的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3.3.7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方针扩大响应级别的,由扩大应急响应级别的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响应行动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经专家评估,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转入常态管理。同时,可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现场消毒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4.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3.4.3  调查与评估

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形成评估报告,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要配合榆林市、陕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

3.4.4  商业保险

1)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辖区内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2)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街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依法及时开展损失评估、保险受理、赔付工作。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3.4.5  恢复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建立健全市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事发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街负责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向社会公布。

3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提出请求,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由宣传部门会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进行管理协调,由新闻部门或专项指挥部组织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持续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应当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一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具体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或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救援装备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神木矿山救护队等抢险队伍,是全市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

2)驻神木部队、武警榆林支队神木队、神木市消防救援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任务。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军地间应急相关信息共享制度;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地训练和演练。

3)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加强与各镇街、社区和基层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作用。同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5)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  财力保障

1)用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救援工作资金等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诉求,市财政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2)各镇街要组织本地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  物力保障

1市发改科技局、市工贸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市发改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局等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2)建立市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为应对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4  生活保障

市民政、工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街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药品保障等工作。

4.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神木支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设施和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6  通信保障

市工贸、文旅、广电网络、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航空监测与网络相匹配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建立现场通信枢纽,进行实时监控,实现远程图传,保障指挥调度高效。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7  医疗卫生保障

1)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健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市医保部门做好公共医疗卫生政策落实工作。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加医疗卫生救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2市卫健局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区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免疫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封堵、隔离、设立医疗卫生检测点等疫情防控手段,控制疫情扩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4.8  交通运输保障

1)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9  人员防护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2各镇街、部门按照《神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转移、疏散和安置。

3)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排污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4)地下人防设施由市人防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市住建部门负责,供电由国网神木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健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市发改科技局、住建局执法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国网神木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热的供应,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处理和环境监测,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做好设施维护和避难避险保障工作。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针对本市的风险特征,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火灾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4.1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  预案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指导本预案体系建设。确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明确修编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

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的应急资源或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发布后,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部门应做好预案宣传工作,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简本,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司法、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各级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培训体系,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和常规培训等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教育部门要把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作为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各镇街、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相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熟悉并提升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加强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预案体系范围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编制,按程序报政府常务市委常委会审议,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并报榆林政府备案,抄送榆林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本级牵头部门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制定,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响应部门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要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局备案。

报批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应印发的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部门应急预案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4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课题、内容、范围和组织领导、应急队伍、总结与评估等工作要求。各级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以应急预案为基础,科学设置场景,强化各队伍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形式多样、节约高效,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如预案重大调整时,应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6  物资管理

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风险防控、灾民生活、紧急抢险、转移安置和灾后恢复,不得截留挪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7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8.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

8.2  各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3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神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废止。

9  附  件

9.1  神木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  神木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及支持部门

9.3  神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9.4  神木市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讯联络表

        9.5  神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