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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0〕105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28 14: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同等对待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门槛或者指定、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二、未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将提供中介服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三、因法律法规立改废等原因,需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部门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事
项名称

中介事项设定依据

资质
要求

收费
标准

服务
时间

规范要求

1

教体局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第八条:(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教体部门关于医院资质等要求

2

教体局

教师资格认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第七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第十五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陕西省电化教育馆(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

3

教体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新材料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发布,2014年第19号修订)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检验单位自检或体育服务认证机构、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教体部门对认证和检测机构资质等要求

4

教体局

省级体育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初审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教体部门对验资单位资质等要求

5

教体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教体部门对验资单位资质等要求

6

统战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统战部门关于宗教建筑物设计机构资质等要求

7

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民政部门对验资机构资质等要求

8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民政部门对验资机构资质等要求

9

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16年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勘测定界单位资质等要求

10

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16年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勘测定界单位资质等要求

11

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16年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勘测定界单位资质等要求

12

自然资源局

临时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16年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勘测定界单位资质等要求

13

自然资源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按规定编制土地估价报告、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评估和勘测定界机构资质等要求

14

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16年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勘测定界单位资质等要求

15

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按规定编制土地估价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16年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4.5评估程序:(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评估和勘测定界机构资质等要求

16

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按规定编制土地估价报告中介服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4.5评估程序:(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要求

17

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移民搬迁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一条:城镇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等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第二条: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五)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不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性审查,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时,应对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说明。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资质等要求

18

住建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设计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等要求

19

住建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拆除方案的编制或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等要求

20

住建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架设管线安全评估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35号)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4、有安全评估报告。

原设计单位出具建议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安全评估单位资质等要求

21

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622号、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等要求

22

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水利部门对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要求

23

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三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修订)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水利部门对防洪评价编制机构资质等要求

24

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三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水利部门对水利勘测设计机构资质等要求

25

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编制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三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水利部门对水文监测机构资质等要求

26

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号发布,2015年第47号、2017年第49号修订)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水利部门对编制单位资质等要求

27

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出具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发布,2015年第3号修订)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组的监督下,对每头供体畜生产的冷冻精液、3%供体畜生产的胚胎和卵子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封存,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畜禽质量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对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等要求

28

卫健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14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8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检验机构资质等要求

29

卫健局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出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要求

30

卫健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出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要求

31

卫健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本年度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要求

32

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0年第129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2017年第37号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省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机构资质等要求

33

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鉴定评审。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有资质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资质等要求

34

市场监管局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验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451号、第648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需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机构资质等要求

35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等要求

36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等要求

37

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等要求

38

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等要求

39

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等要求

40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第591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要求

41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第591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要求

42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评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5号发布,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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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5号发布,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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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除煤矿以外)资质认定

按规定出具固定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2号发布,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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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工贸部门对验资单位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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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局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工贸部门对审计、验资机构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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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局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审计报告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工贸部门对审计机构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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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局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二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工贸部门对验资单位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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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局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6号发布,2005年第451号、2014年第648号、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2001年第311号、2011年第588号、2014年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2001年第301号、2014年第648号修订)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作企业名称;(二)合作企业成立日期;(三)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五)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六)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等六部委令2006年第10号发布,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订)第十四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工贸部门对评估、验资、审计机构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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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注册资本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11号发布,2012年第125号、2016年第133号修订)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司法行政部门对资本审验机构资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