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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神政办发〔2019〕96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10 08: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20

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切实做好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提升城区环境卫生质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分类处理、堵疏结合、有序推进、规范管理”为原则,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通过开展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搬迁,切实解决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经营不规范、环境脏乱差、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等问题,不断净化城区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

二、整治范围

重点为城区主干道和入城口道路两旁、景观交通带、公园绿地、车辆聚集区、人口聚集区和居住区周边地区。

三、整治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旧物品回收、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旧物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整治要求

(一)无营业执照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立即停止经营,并限期关闭未按期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无照经营限期关闭,否则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有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要立即进行清理,并限期规范搬迁至集中区;逾期未搬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期限2019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820830日)。成立联合整治执法工作组,按街道划分片区,明确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对所辖片区范围内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进行调查摸底、登记汇总,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分类,拟订整治通告。8月28日前各工作组完成片区内回收站点调查任务。

(二)通告整改阶段(91914日)。发布整治通告,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根据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下发停业、整改、搬迁通知单,劝导、督促经营者自查自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9151014日)。依法依规取缔无证照、违法违章回收站点。对按照要求主动搬迁至集中区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市政府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补贴费用1万元。拒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联合整治执法工作组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各工作组每周五上午12时前将整治工作进度报集中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巩固提升阶段(10151031日)。各联合整治执法工作组在集中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加强对辖区范围内闲置空地和废旧物品流动回收经营活动的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辖区内新增回收站点、流动人员违法回收等问题,立即予以整改或取缔,并将巡查处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巩固整治效果,防止回收站点“脏乱差”等现象反弹。

、责分工

市工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整治搬迁活动,及时编报相关工作信息;提供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基本情况和数据;做好回收站点加盟公司的相关工作;做好此次整治搬迁工作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有营业执照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回收、经营的回收站点,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有营业执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配合做好此次整治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违法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违章建筑等进行依法整治或取缔;配合做好此次整治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废旧物品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回收站点进行处罚或取缔;配合做好此次整治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做好整治过程中的执法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国有收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违规从事废旧物品回收活动的站点进行整治;配合做好整合规范点的选址工作;配合做好此次整治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市卫健局: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标准,指导整治工作。

市消防大队: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回收集散地、回收站点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此次整治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废旧物品回收站点整治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工贸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环保局、消防大队、麟州街道办、迎宾路街道办、滨河新区街道办、西沙街道办、永兴街道办、西沟街道办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贸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六个联合整治执法工作组,组长由街道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城管执法局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工贸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卫健局、消防大队、街道办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调配精干力量,落实相关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明确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夯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严重影响全市整治进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联合整治执法工作组要按照整治工作安排,倒排时间,制订计划表,有序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团结协作,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整治工作;同时,要从“抓落实、促整治、建长效、防反弹”等方面着手,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各类问题反弹,确保整治搬迁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强化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建设管理标准

 

 

附件

 

神木市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建设管理标准

 

为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创造一个天蓝、山绿、水清、地净的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城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必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

(二)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市工贸局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市工贸局备案的同时,还应到市公安局备案。

(三)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必须符合城区产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

(一)经营场应符合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要求设立经营场所应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

(二)经营场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2米以上围墙,围墙保持整洁,门口设有醒目标识门前整洁,场内废旧物品堆放整齐,场外不得堆放收购物品和杂物。

(三)经营场内应划分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必须设置上盖或顶棚,上盖或顶棚应当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非燃或阻燃材料。

(四)不得在城区空地或居民院内外堆放收购品。

(五)不得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及城区主干道和入城口道路景观交通带、公园绿地、车辆聚集区、人口聚集区居住区、加油站等周边区域新设收购点,原有收购点应及时予以整治搬迁。

(六)占用道路、绿地或其它公共场地堆放、晾晒、整理废旧物品,不影响市容。

三、安全生产要求

(一)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符合消防要求。

(二)经营场不得私搭乱接电线,场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三)经营场应有导水沟渠,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粉尘、噪声防治设施等。不违规拆解各类废旧物品,不随意排放生活、生产污水,杜绝二次污染。

四、管理要求

(一)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收购和销售业务,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报备证明,张贴规格统一的《价目表》《服务公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等。设置意见箱并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期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性检定工作,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统计报表等应使用国家法计量单位。

(四)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具备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