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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神政办发〔2018〕183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4 08: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8年全市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2018年全市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有机废气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神木市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神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省委“五新”战略任务,严格汽修行业源头控制,持续推进设备工艺改造更新,加强作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我市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二、总体目标

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汽修行业开展有机废气治理工作,严格经营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推进转型升级和绿色维修,努力构建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孙彬任组长,交通局王振局长任副组长,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电力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及工业园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管所,办公室主任由市运管所所长高树旺担任,具体负责全市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督察检查等。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有喷漆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

五、工作职责

市交通局:负责汽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的整体推进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整改任务的汽修企业进行检查,收集整理第三方验收报告,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验收。重点查处有喷漆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安装环保设备、安装后不使用、不按有关要求排放有机废气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核查验收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汽修行业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工作,对不能积极开展有机废气治理设备安装的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工作措施。

市电力局:配合开展治理工作,对不能积极开展有机废气治理设备安装的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工作措施。

市公安局:配合开展治理工作,打击处置故意干扰、阻挠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保障开展治理工作的良好执法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治理工作,对不能积极开展有机废气治理设备安装的企业,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责令停业整改,必要时对违法经营业户吊销证照。

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治理工作。

六、治理任务

(一)清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摸底排查全市范围内有喷漆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全部纳入并加强日常监管,制定落实定期检查抽查机制,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已安装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且排放达标的维修企业(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同时抄告市环保局。

(二)落实整改。对未安装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或已安装但排放不达标的维修企业(场所),各有关部门、镇街、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联动配合,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所有维修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三)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镇街、园区管委会要组成联合整治组,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擅自拆卸、不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备的,或者有机废气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严格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屡治不改、无手续、排放严重超标且不安装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或群众反响激烈、影响恶劣的,依法采取顶格处罚乃至取缔。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镇街、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设施运行和检查监测考核等长效监管机制,并将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更换等记录台账纳入日常监管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夯实治理责任。各有关部门、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

(二)建立工作进展动态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逐月确定工作任务,每月2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月重点任务计划。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定期进行信息互通,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治理,形成执法合力,不断推动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互相推诿,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