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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2017年稳增长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2017年稳增长促投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神木市2017年稳增长促投资实施办法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5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实施意见》(榆政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助推神木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增效益,奋力追赶超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增效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陕西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围绕行政审批、税费、用工、融资、生产要素、物流等重要领域,着力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力争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开展企业扭亏增盈。积极做好重点亏损企业降本增效和扭亏增盈工作。对市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洗煤除外),2017年一季度亏损、生产6个月时间以上(含6个月)、2017年成本费用利润率同比提高5个以上百分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生产月份不能跨年度计算、2017年年度亏损企业不予奖励)。

  (三)着力提升企业效益。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升经营效益。对2017年销售收入和实现税金双项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予以奖励,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四)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对2016年与2017年新进入规上企业名录库(不含2017年年报进入的企业),且一年后未退出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五)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奖励。对2017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数据库企业(不含2017年年报进入的企业),分别予以每户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建成集中收银信息化平台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给予5万元奖励。

  (六)在库个转企奖励。对2017年在库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七)培育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鼓励我市企业建设产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器,主动承接产业引进、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育产业发展后续力量。对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采用“一事一议”形式予以奖励支持。对2017年及之前在神注册成立的孵化园、孵化器,且至少孵化八户以上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建设规模及孵化成果给予80-100万元奖励;对在园孵化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对孵化出园、且在神注册落地的企业,按照企业规模予以20-5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八)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品牌宣传和产品展销活动。对2017年在榆林市外独立开展产品推广促销活动的工业企业,按活动规模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省级、市级城市商业中心或机场等地设立产品展示展销场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在神木市内举办大型消费品促销活动的,按照组织活动费用的6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17年参加各级政府组织促销会的工业企业,展位费全额补贴。

  (九)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对拥有外贸出口资质和自主品牌,积极开展对外出口业务,且2017年自营出口总额200万美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煤炭企业除外),按外贸出口业绩和区域经济带动效益给予奖励。奖励人民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总额美元数值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使用地方产品

  (十)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买、财政投资的在建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市内工业企业合格产品。

  (十一)市内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承建单位,2017年1-12月采购本市建材产品累计达到100万及以上的,按采购金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对市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7年1-12月采购本市工业产品(煤、油、气除外)2000万及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十三)持续加大“神木煤”、“神木兰炭”等品牌的宣传力度,做好品牌保护工作,提升地方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四)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对2017年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工业企业予以10-30万元的奖励;对2017年获得国家质量奖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予以100万元奖励,对2017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省级著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予以50万元奖励。

  六、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优势,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制定激励政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出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存续贷”“年审贷”“循环贷”等产品,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过桥贷款成本高的问题。逐步提高企业社会金融信用等级,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

  (十七)对市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煤矿、洗煤除外),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助保贷”良性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总额单户企业不超300万元。企业同一笔贷款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七、加大工业投资力度

  (十八)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神木县促进民营企业项目投资激励办法》,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实际投资超过30亿元、20亿元、5亿元,市政府分别配套实施90%、80%、70%的场平工程;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矿山开采、光伏和风电项目除外),2017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及以上且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时间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九)加强工业企业技改。鼓励企业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装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引导规模以上重点企业优先进行环保安全达标、节能节水、新产品研发、新工艺推广等关键节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投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度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优化产业结构

  (二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好国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市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围绕产业链兼并改造重组全市长期停产或亏损企业。

  (二十一)推动兰炭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榆林市推进兰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4〕49号)和《神木县推进兰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神政办发〔2014〕87号)文件精神,鼓励兰炭行业技术研发、工艺创新、品质提升,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对市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手续完备、批建相符,且在2017年及之前准入公告的兰炭企业每户给予200万元补贴。

  (二十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榆林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榆政办函〔2017〕73号)精神,按照《神木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促使达不到相关标准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对手续完备、批建相符,且主动申报淘汰并按期拆除的12500KVA及以上电石炉和风干粘土实心砖生产线予以补贴。每台电石炉予以200万元补贴,每户风干粘土实心砖企业予以30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