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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23 10:23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神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7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在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职责分工

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的,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搬迁、关闭退出,扎实推进神木市城镇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1.市工贸局、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工作,协调、督促企业做好搬迁改造工作,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情况,配合中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督查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加强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距离的认定、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估。

3.市发改局负责明确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

4.市财政局负责参照国家、省级政策及市政府帮扶政策,对搬迁改造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5.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检查,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6.市国土局负责参照国家、省级政策及市政府帮扶政策,制定搬迁改造土地政策支持方案。

7.市人社、住建、金融、税务等相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8.搬迁改造实施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搬迁改造,依法法规加强企业安全、环保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三、重点任务

(一)摸底评估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各镇办及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条件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现状。对违法违规经营或手续不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限期依法关闭退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且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按照时间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各镇办及园区要于7月30日前将需要就地改造、异地迁建或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报市工贸局、市安监局。

(二)研究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各镇办和工业园区根据摸底评估结果,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内容,按照“一企一方案”的要求,对照全省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统一模板,及时制定搬迁企业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市政府评估。方案要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组织方式、职责分工、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2025年12月前)。各镇办和工业园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稳妥推进企业“一企一策”方案落实。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市安监、环保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关闭退出企业按时拆除管件设备,严防产能过剩行业借机扩大产能,确保承接园区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环保管理。严格落实搬迁改造过程中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并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订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积极支持企业争取中省市各类专项资金,通过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根据我市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如符合政策性搬迁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充分运用省、市政策,按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需要,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推送与对接服务。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灵活信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获得改造资金,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市国土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对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由市政府收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做好搬迁改造场地治理。各镇办及工业园区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科学制定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和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置方案,督促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修复。

(六)妥善化解各类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取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要防止因企业搬迁改造造成产业配套真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行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市工贸局、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金融办、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办和园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作联动。市工贸局、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市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人社局、住建局、金融办及市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能,与7月15日前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相应工作措施,并积极争取对口省市单位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进行督查,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做好跟踪服务和业务指导,每半年上报一次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