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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17 10:4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家、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申请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场地位于神木市内,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神木市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市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器管理和升级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孵化器政策。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促进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

(二)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搭建技术检测、成果交易、信息共享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三)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市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神木建设。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或管理团队中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三年以上孵化器从业经验。

(三)在神木市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可直接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并在市科技局备案;在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200个(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100个)。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个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六)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拥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八)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九)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医药、农业、军民融合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补助标准

(一)支持和鼓励孵化器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科技局根据孵化器服务水平给予其运营经费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孵化器服务水平由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认定级别给予不同奖励加分。

(二)鼓励和引导在孵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实现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省级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支持和鼓励创建国家、省、榆林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榆林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榆林市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的,进行补差奖励。

(二)鼓励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等,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建成单位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进行补差奖励。

(三)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及企业主体各15万元的奖励;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给予运营机构及企业主体各10万元的奖励(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四)孵化器培育成长的企业,每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交易转让一家,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一家,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的奖励;每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一家,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安排在孵企业交纳增值税、所得税神木市地方留成部分50%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孵化器(经认定起4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各级孵化器政策给予配套。

第十二条 对影响带动作用特别重大的孵化器,通过“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支持。

第五章 申报与兑现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每年底统一受理孵化器扶持政策的申请,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主要支出项目如下:

(一)孵化器的办公场所租赁费用;

(二)孵化器的物业管理、水暖电等费用;

(三)孵化器的日常办公经费;

(四)购置用于公益性的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

(五)孵化器举办的公共活动经费;

(六)孵化器聘请创业导师的相关费用;

(七)孵化器对其入驻企业/团队的资金支持;

(八)孵化器其它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孵化器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于每年底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市财政局、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政府给予孵化器的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