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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17 09:09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提升城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城镇社区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榆办字〔2014〕103号)和《中共神木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神办发〔201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由榆林市、神木市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用于城镇社区服务群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榆林市级专项经费由神木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直接拨付社区所在镇办。神木市配套资金由镇办或部门申报,经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镇办或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由镇办政府实行专项核算,社区直接负责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社区服务类:公益民生设施维修、居民文体活动设施建设及特困党员群众帮扶等服务类项目。

(二)社区活动类: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及社区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传统节庆活动等项目。

(三)社区管理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开展社区民主管理、社区环境治理以及治安防控、矛盾化解等项目。

(四)社区党建类:社区党员服务团队建设、党员教育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区党建文化建设等项目。

(五)社区开展服务群众工作应急性必要的经费开支和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支出。

(二)社区自身办公条件及办公场所建设。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社区通过民主管理方式确定项目和分配标准,并在社区张榜公示。

第八条服务群众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社区财务公开范围,按季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群众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九条由市民政局会同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服务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