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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神木县脱贫攻坚工作整改方案》和中省市各级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补贴、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等各类专款,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支农专款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镇村环境“三整治、三提升”、农村危房改造、育苗耕地复耕、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精准扶贫、移民搬迁、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扶持和涉农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等涉农项目资金。

  第三条 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是指对涉农项目的设立申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全县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涉农项目资金需要和上级下达配套要求,上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 部门编制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要细化到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地点、建设期限、支持和补助等环节。同时,明确哪些项目由镇(办)直接实施,哪些项目由部门实施,确保实施的项目具有较强的实用操作性。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以镇村三整治三提升、育苗耕地复耕、美丽乡村文明家园、精准扶贫、移民搬迁、贷款财政贴息扶持为重点申报项目,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总体原则;

  (四)大力推进城市近郊休闲农业发展,重点打造近郊休闲观光采摘农业示范园;

  (五)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涉农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大力推进农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项目,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向银行贷款筹资,提高企业自我造血能力;

  (七)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吸引更多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向现代农业。

  第七条 财政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必须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攻坚期内已脱贫的贫困户)、贫困村和有贫困户的低收入村。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产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神木县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神办发〔2017〕31号)执行。

  第十条 农业产业扶持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果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中药材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电商、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型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以基地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可同时享受上级和县级贴息补助,但贴息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利息总额。所贴利息起止时限为上一个年度1月1日以后连续12个月内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总和(因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不予补贴),县级资金贴息金额按照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且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报告。符合审计要求的项目决算必须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职责:

  (一)农工部负责搞好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各项调研、培训;

  (二)城乡统筹办负责统筹规划我县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主管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项目;

  (三)发改局负责我县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整合涉农项目统筹安排农业重点项目,参与涉农重点项目检查验收;

  (四)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分配下达、预决算审查、资金拨付审核、参与项目验收;

  (五)审计局主要负责涉农项目资金审计和参与项目验收;

  (六)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项目的申报、计划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扶贫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搞好项目申报、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下达,质量管理和组织验收,积极主动向上级对口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申请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验收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涉农项目资金额度提出年度涉农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会议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涉农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涉农项目资金下达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向财政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对已下达的项目资金当年度支出进度应达到95%以上,因项目未实施或实施缓慢造成资金结转结余的,将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预算下达满两年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局农财所负责报账资料的审查。

  报账申请材料包括:上级或本级下达的计划文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批复意见、项目设计、预算审查书、招投标或采购文书、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或上级检查意见、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财务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报账所需正规票据等,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弥补企业亏损;建造楼堂馆所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涉农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单独列入预算,不得在项目资金中提取。

  第二十条 对产业扶持资金拨付的,根据补助项目内容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复印件据实入账,并在原件上加盖“此单据已补贴”盖章;贷款贴息的,根据金融机构利息单复印件据实入账,并在利息单原件上加盖“此单据已补贴”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补贴给农户的惠农补贴资金通过“陕西省财政惠农补贴兑付系统”以“一折通”形式发放,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镇(办)做好补贴发放的公示、查询和解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支出,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规定的范围和用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项目确需设置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涉农资金的5%-10%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神木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财政、涉农部门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单位,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涉农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或本级审计和有关部门对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项目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及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府门户网站、镇(办)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涉农项目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神木县财政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神政办发〔2011〕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