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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14 09:24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8年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参合缴费标准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7〕126号)和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榆政卫计发〔2017〕5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对象

凡属神木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人员,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均可按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镇(办)政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缴费标准

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属低保户、五保户(须经市民政局审核确定)、残疾人(须经市残联审核确定)、贫困户(2016年以后脱贫户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经市扶贫办审核确定)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现无子女户(须经市卫计局审核确定)个人应缴纳资金全部由市财政代缴。

三、筹资时间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四、筹资程序

1.各镇(办)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资金,在坚持自愿和方便的原则下,以户为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收缴。对参保人员身份要认真核对,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按户开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用票据》,每户一票(专用票据在市农合办领取,联系人:郭鹏,电话:8328732)。

2.属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贫困户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现无子女户的参保人员不收取个人资金,但要开据专用票据,并注明类别,确保人数、代缴款数、票据一致。

3.属2017年12月底前出生未上户的孩子,可凭《出生证明》随户缴费参保,缴费票据中应注明其出生时间,但需在2018年发生医疗费用前办理入户手续。

4.筹资结束后,票据存根和空白票据限一周内全部如数上交市农合办。

五、信息管理

1.各镇(办)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核查、录入、上报及存档管理工作,要留存参保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以备核查信息,要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报送报表、票据、银行打款单和信息数据等资料。筹资工作结束后,各镇(办)要将参保人员花名单及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合办。

2.各镇(办)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市农合办联系人:郭鹏:8328732,李彬:8316528,QQ群号:259054291)。

3.凡是已持有《医疗卡》续保的人员不需换卡,本人参保信息由市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导入。

4.各镇(办)要认真核查死亡、外迁和城镇职工医保重复参保等不符合参保规定的人员信息,并在信息平台系统中将其退出。

5.凡属2018年新增参保人员,由各镇(办)汇总后上报市康复办,办理《医疗卡》(持一寸彩照1张);若《医疗卡》遗失、损坏或信息有误的,可持身份证(或户口薄)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市康复办挂失后补办或修改。

六、资金管理

1.各镇(办)要加强城镇居民个人资金收缴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个人资金筹集到位、上缴及时、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所筹资金必须于2018年1月10日前全部上缴市农合办资金专户(开户单位:神木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开户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分理处;帐号:2710020801201000016911),并将缴款单据报送市农合办财务室(联系人:薛敏,电话:8321141)。在筹资过程中,不得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出现强迫缴费、资金滞留或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2.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2018年度全市城镇居民筹资参保率应达到100%,实现本市籍所有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各镇(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筹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收缴。

3.各镇(办)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向广大城镇居民宣传城镇医保政策,特别是健康扶贫等政策,确保群众政策知晓率达到100%。通过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城镇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填、乱发和擅自伪造收费票据、《全民免费医疗卡》等。若出现违规操作、虚假参保人数、将不属参保对象人员纳入参保、以及不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参保等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神木市2018年城镇居民个人筹资参保情况统计表.doc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