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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神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榆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神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封  杰  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龚兴中  县政府副县长

            杨鹏飞  县矿管办主任

  成员单位:人武部、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食药监局、教育局、农业局、粮食局、电力局、气象局、文广局、应急办、矿管办、扶贫办、武警中队、交警大队、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矿管办。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神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收集、分析和报告灾(险)情信息;2、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3、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协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技术力量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为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灾(险)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发布;6、负责处理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2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政府办:负责处理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综合协调。

  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国土局:指导镇(办)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查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局:负责提供汛情信息,指导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交通局: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交通沿线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食药监局:负责做好灾区药品、食品检疫检验工作。

  教育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负责学生地质灾害知识培训工作。

  农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后的查实、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雨量信息,同矿管办联合发布本区域地质灾害气象信息预警预报。

  文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和地质灾害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矿管办: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报,同气象局联合发布县境内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应急治理项目。

  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

  电信局、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2.3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基础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镇(办)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2)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镇(办)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主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3)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和支持群众通过报信、电话等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镇政府(办事处)、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报报警与报告

  (1)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预报由矿管办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后,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不得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和诱发灾害发生的其它工程活动。

  (2)灾(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矿管办和气象部门报告。其它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矿管办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险)情扩大。应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和防治工作建议等。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行动

  镇(办)的应急行动:

  4.2.1.1镇(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矿管办。

  4.2.1.2迅速派出工作组和矿管办一起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2.1.3灾发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抢救受伤、遇难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4.2.1.4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县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县矿管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部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4.2.2中型地质灾害应急行动

  4.2.2.1县政府、镇(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进入一线工作,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部门。

  4.2.2.2县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4.2.2.3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遇难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4.2.2.4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根据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4.2.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行动

  县、镇(办)的应急行动:

  4.2.3.1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4.2.3.2县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进入一线工作,启动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4.2.3.3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2.3.4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临灾应急

  5.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镇(办)或者县矿管办,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5.2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启动“防、抢、撤”方案,转移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县、镇(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3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落实部门职责。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应急抢险调查监测、医疗救助和疾病控制、治安及交通管理、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通讯保障等应急行动方案,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6.2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办)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临灾和灾害应急救助行动及时到位。

  6.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办)要组织有关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4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结合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附则

  7.1本预案自颁布之时起执行。

  7.2各镇(办)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附件:1.神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联系表

        2.神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设备装备配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