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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神木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移民办按照“渠道不乱、统一整合、用于建设、各计其功”的原则,对避灾生态搬迁资金进行专账分类核算管理。县移民办要设立避灾生态搬迁资金专户,依据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住房建设。

  (二)集中安置区规划设计红线内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避灾生态搬迁安置建房及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一)集中安置。建房户均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0.5万元;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补助2万元。

  (二)分散安置。建房补助每户3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完善项目资金拨付逐级审核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避灾生态专项资金拨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移民办按照合同或相关规定,对建设进度、申请资金额度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方可拨付,具体审核程序、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七条  避灾生态搬迁建设项目,必须在县移民办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地灾、洪灾、环境评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县移民办负责向省移民办报送项目备案文件。

  第八条  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落实到位。县财政局、移民办要及时开展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项目成效等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避灾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拨付程序

  第九条  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等专项评估费用,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投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建及统规自建项目前期费):使用时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及发票提出申请,县移民办审核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由县移民搬迁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二)统规统建项目建房资金、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移民办依据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审核项目进度、申请资金额度等情况并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移民办依据审核完善的资金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经项目建设单位授权后也可直接将资金拨付施工单位)。

  (三)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办)依据经县政府审定的避灾生态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建房补助资金计划,列出本次兑付名单清册,县移民办汇总审核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由县移民办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搬迁群众。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文件的要求确定结合对象,由商品房开发单位或搬迁群众提出付款申请,县移民办按县政府审定的避灾生态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及安置计划审核并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县移民办将资金拨付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或兑付到搬迁群众。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政府。对统规统建项目可委托相关单位或镇(办)组织实施,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项目可由搬迁户自建或自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政府。县移民办负责资金监管,严格划分资金使用用途,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的,县移民办和县级主管领导必须履行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暂缓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专户开立银行要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资金有权暂停办理,并及时报告县移民办,对资金数额较大的,要同时报省、市移民办审查,并按审查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县移民办要按月向省移民办上报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具体财务核算办法及报表格式另行制定。要建立避灾生态补助资金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向群众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统规统建项目、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决(结)算审计。县财政局、移民办要严肃合同付款约定,坚持项目审计后结清工程全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上年结转的资金在下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避灾生态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察和监督。对群众反映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凡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用、铺张浪费的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避灾生态搬迁配套资金由县政府按照《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筹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