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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

  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陕财办农〔2016〕90号)、《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县承借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扶贫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补助标准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补助标准:

  (一)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

  (二)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

  (三)建房和旧宅地腾退复垦资金兑现到户,主要用于建房和脱贫保障基金使用;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贫困户原则上人均自筹资金不超2500元,户均自筹资金不超1万元,建房和基础设施不足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移民办对扶贫移民搬迁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省移民开发集团筹措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预先拨付项目建设周转金,按季度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的原则拨付,即在年度项目启动时,按照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的30%预先拨付项目建设周转金,每季度结束后,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县移民办使用承借省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支付。

  第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拨付逐级审核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所有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拨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按照施工合同或相关规定,对建设进度、申请资金额度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方可拨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具体审核程序、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必须在移民搬迁部门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地灾、洪灾、环境评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县移民办负责将备案文件报市移民办,同时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兑付程序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等专项评估费用,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投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建及统规自建项目前期费):要严格控制,不得变相增加范围,不得把征地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使用时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及发票提出申请,县移民办审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报账支付。

  (二)统规统建项目建房资金、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移民办依据施工合同审核项目进度、申请资金额度等情况并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依据审核完善的资金支付审批单报账支付。

  (三)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办)依据县政府审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建房补助资金计划,列出本次兑付名单清册,县移民办汇总审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搬迁群众。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文件的要求确定结合对象,由商品房开发单位或搬迁群众提出付款申请,县移民办按县政府审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及安置计划进行审核并签章,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将资金拨付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

  (五)旧宅基地腾退资金:搬迁户旧宅基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或按协议委托组织拆除的,由各镇(办)组织实地验收并汇总签章,县移民办审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由县移民办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宅基地腾退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搬迁群众。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政府,县移民办负责资金监管,划分资金使用用途,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的,移民搬迁部门和县级主管领导必须履行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暂缓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要服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拨付资料审核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对不符合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资金,银行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并及时报告县移民办,对资金数额较大的,要同时报省市移民办审查,并按审查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项目、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决(结)算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  县移民办按月向省移民办上报资金收支情况报表。资金收支情况报表是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的审核依据。具体财务核算办法及报表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