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移民(脱贫)搬迁耕地占补平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神木县移民(脱贫)搬迁耕地占补
平衡实施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同时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管理细则》(陕国土资发〔2016〕27号)、《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民(脱贫)搬迁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村组自行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实施。
二、项目选址由县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实地踏勘,并形成踏勘意见。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拟选址地块应满足农作物生长及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生态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确因规划不符的,可选址在低效利用的宜林地和牧草地实施,并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涉及林草地的由县林业、畜牧等部门调整规划。
三、项目占补平衡的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相关镇(办)申报。实施主体为各有关镇(办),县国土部门积极协助并予以业务指导。
申报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立项报告(包括项目投资估算);
(二)项目建议书及设计方案;
(三)项目所在地镇(办)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整治规划图;
(四)项目地块的权属材料及权属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项目批准立项后由所在地镇(办)组织村组依据设计方案及规划图自行实施,并落实安全责任。
五、项目竣工后,由镇(办)申请,县国土局召集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报市国土局备案。申报验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施工总结报告;
(三)竣工图和实测地籍图;
(四)其他归档资料。
六、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各有关镇(办)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应持续加大投入,确保新增耕地质量不断提高,不得撂荒土地,县农业局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监管工作。
七、验收通过的项目,县国土局要单独设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补充耕地指标专门用于移民(脱贫)搬迁项目,挂钩时须县移民办出具属于移民(脱贫)搬迁项目村民用地及附属实施用地证明。
八、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耕地质量等级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旱耕地2500元/亩,水浇地3500元/亩。县国土局与项目所在地镇(办)签订补助合同,一次性拨付项目所在地镇(办)。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土地出让金收益、耕地开垦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
九、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