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神木市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采空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工作,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矿区群众和煤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搬迁工作公平、合理、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因煤炭开采造成采空塌陷隐患,给农村耕地、林草地(含国有林草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安全,需进行损害补偿和搬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损害、谁补偿安置”的原则落实采空塌陷损害责任主体,采取土地治理恢复、经济补偿和移民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造成的损害。
采煤塌陷损害的调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程序规范、立足实际、秉持公正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矿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镇街牵头负责搬迁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矿区群众房屋、道路、土地、种植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的损害,如需搬迁应遵照“先搬迁后采煤”的原则进行,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按照煤炭开采计划,提前规划准备开采范围内的搬迁补偿方案并积极争取和配合属地镇街统筹做好搬迁补偿前期准备工作和搬迁后恢复生产生活相关工作。
搬迁范围涉及村组居民比例较大的煤矿,应充分考虑村民生存发展需要,按照安全、集中、方便、可持续生产生活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和矿区治理修复规划,实施集中搬迁安置和开发式治理。
开发式治理坚持政府引导,煤矿实施,并充分考虑群众集体意向,引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生态农业、旅游、规模化机械种养殖等项目,保障村民长远利益。
第七条煤矿联系镇街、村组村民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搬迁工作:居民户籍人口调查、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丈量与登记、搬迁方式与搬迁补偿费商谈、签订协议、支付搬迁补偿款、实施搬迁、拆除原建筑。
第八条镇街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监督落实搬迁安置、兑现补偿款等工作。煤矿应将补偿款按期拨付到镇街,由镇街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兑现给有关村组和各搬迁补偿户;对相邻镇街争议地界,补偿款交由镇街双方协商处置。
第九条调查核实和搬迁补偿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地类调查应以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备案情况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有争议的应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情况为准。
(二)采矿权设置之前修建的建筑物、住宅和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开采计划需搬迁安置的,应由煤矿在开采前及时与村民签订搬迁安置和补偿协议,提前予以搬迁安置。
(三)采矿权设置后井田范围内新建项目、新建或扩建住宅及其它固定建筑物的业主应主动提前与煤矿协商签订协议,明确资源压覆、塌陷补偿和安全责任等内容。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未经依法审批新建的建筑物、住宅和其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未按依法审批后的宅基地范围、建筑面积、层高进行修建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五)对于多煤层井田煤矿,开采上层煤塌陷补偿后,续采下层煤再次塌陷的,土地减产不再重复补偿但必须予以治理恢复。
第十条 煤矿对塌陷区内受损的农村耕地、林草地(含国有林草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耕地:从塌陷当年起算,以2年治理期、3年管护恢复期、5年额外补偿期(考虑重复塌陷、地力下降等因素)共计10年计算,逐年予以补产。在矿山关闭前一年补产仍不足10年的,剩余年份补偿金一次性打入镇街专户。塌陷前连续3年以上未耕种的土地按照同类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予以补产,具体补产标准见附件1。
(二)林草地:实行一次性补偿方式,林木补偿按实际损毁枯死株数计算,经济林补偿株数最多不超110株/亩,其它林补偿株数不超220株/亩;乔灌草混交林地中乔木补偿株数上限为33株/亩;苗圃按当年政府审定的苗木指导价格乘以损毁株数补偿,超标准密植部分不予补偿,违反耕地非农化政策培育的苗木也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建筑物:住房结合造价、新旧程度、装修成本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其它设施以市场造价确定补偿金额,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采煤塌陷影响居民居住安全需要搬迁安置的,煤矿应提前与搬迁村组和村民协商后签订搬迁协议,并按照货币补偿或集中建房安置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和安置。
(一)货币补偿。搬迁居民自行解决住房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建筑物补偿外,还应对搬迁户进行以下经济补偿:
宅基地:搬迁户所在村组有条件提供宅基地的,给村组补偿每户3万元宅基地置换费;村组不能提供宅基地的,给村民每户补偿6万元宅基地费,搬迁户的原宅基地交归村组集体。
安置费:就地安置的每人补偿安置费10万元,异地安置的每人补偿15万元。
其他费:给搬迁户每人补偿1万元房屋租赁费和搬家费、3万元“三通一平”费。
(二)集中建房安置。煤矿与当地村民协商一致统一建设安置房的,由建设方制订置换方案,规划建设移民新村或移民小区,兑换适当的居住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煤矿对本矿开采塌陷区的生态治理恢复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受损土地的复垦、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遵照“边生产、边修复”的原则及时对塌陷的道路、地表裂缝进行填埋治理,待塌陷沉稳后进行修复治理,属地镇街、村组予以支持配合,治理恢复和复垦后的土地权属不变,归原村组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煤矿、村组集体、村民如对损害责任认定、损害程度等发生争议的,由镇街组织有关部门、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解决,或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煤矿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也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因煤炭开采造成塌陷区驻地企业损害需补偿和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由煤炭生产企业与受损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认真排查采空塌陷安全隐患,及时向镇街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各种违法修建行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鼓励煤矿对积极配合属地镇街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当事人,可适当予以奖励;当事人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又不通过其它正当途经维护自身权益,阻挡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补偿政策知晓面,扎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营造村企和谐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调解补偿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神木县煤矿采空塌陷和矿区综合治理项目补偿搬迁安置办法》(神政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耕地、林草地减产和损毁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耕地减产 | 水地 | 有引水沟渠等灌溉设施 | 2000-2500(元/亩•年) | |
坝地、川坝地 | 坝上平地、平原地 | 1400-1700(元/亩•年) | ||
坡旱地、梯田 | 坡面、坡顶地 | 1200-1400(元/亩•年) | ||
说明:1.按10年逐年予以补产;2.塌陷前连续3年以上未耕种的土地按照同类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产。 | ||||
荒坡荒滩河道等未利用地 | 不予补偿,但煤矿必须负责治理。 | |||
林草地减产 | 纯灌木林 | 覆盖率60%以上 | 3500元/亩 | |
覆盖率30-60% | 3000元/亩 | |||
覆盖率30%以下 | 2500元/亩 | |||
人工草地 | 2000元/亩 | |||
天然草地 | 1000元/亩 | |||
乔灌草混交地 | 2500元/亩 | |||
说明:1.一次性补产;2.乔灌草混交地乔木损毁补偿按林木损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株数上限为33株/亩。 | ||||
林木损毁 | 杨、柳、杂树 | 胸径3cm以下 | 1-3元/株 | |
胸径3-5cm | 3-8元/株 | |||
胸径5-10cm | 8-40元/株 | |||
胸径10-15cm | 40-80元/株 | |||
胸径15-20cm | 80-100元/株 | |||
胸径20-25cm | 100-120元/株 | |||
胸径25cm以上 | 120元/株 | |||
林木损毁 | 松、柏树等 常绿景观树 | 树高 | 冠幅 | |
50cm以下 | 3-5元/株 | |||
50-100cm | 5-10元/株 | |||
1米-2米 | 40-90cm | 15-40元/株 | ||
2米-3米 | 120cm左右 | 40-120元/株 | ||
3米以上 | 150cm左右 | 150元/株 | ||
桃、杏、李子、苹果、梨等经济树种 | 胸径 | 元/株 | ||
3cm以下 | 5-8元/株 | |||
3-10cm | 8-50元/株 | |||
10-15cm | 50-150元/株 | |||
15-20cm | 150-300元/株 | |||
20cm以上 | 300-500元/株 | |||
黄花 | 一次性补偿3000元/亩 | |||
说明:1.一次性补偿;2.经济林最多不超110株/亩,其它林不超220株/亩,符合株行距标准的按损毁数目和规格据实补偿,不符合株行距标准的超标准部分不予补偿;3.不符合冠幅标准的苗木,根据实际苗木质量按对应标准的50%-70%补偿。 | ||||
苗圃损毁 | 1.具有市林业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按当年政府审定的苗木指导价格乘损毁株数补偿; 3.苗圃种植密度必须符合苗圃育苗有关标准,超标准密植部分不予补偿; 4.违反耕地非农化政策培育的苗木不予补偿。 |
附件2
住宅及其它设施建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砖混房 | 平米 | 1000元(主房) | 具备起居条件,钢筋砼和机砖承重结构,预制板或现浇屋顶,门窗齐全,室内净高在2.6米以上。 | ||||
平米 | 700元(凉房) | 附属用房,24厘米机砖墙体承重结构,门窗齐全,室内净高在2.2米以上。 | |||||
砖石窑 | 平米 | 600元(主房) | 屋顶为拱形,机砖石块承重结构,门窗齐全,室内净高在2.8米以上。 | ||||
平米 | 400元(凉房) | 屋顶为拱形,机砖石块承重结构,门窗齐全,室内净高在2.2米以上。 | |||||
混凝土活动房 | 根据造价成本予以补偿。 | ||||||
土石木房 | 平米 | 350元 | |||||
土窑 | 平米 | 300元 | |||||
彩钢房 | 平米 | 260元 | |||||
杂物窑、房 | 烂窑 | 孔 | 2000-3000元 | ||||
草窑 | 孔 | 1500-2000元 | |||||
说明:1.破旧房,长期无人居住房按50%-80%折旧。2.室内装修按精装修(含全部必备项目和两项或以上其它项目)500元/平米、简装修(具备4项或以上必备项目)300元/平米和未装修分类。必备项目:①改水、暖、电;②铺地板、地脚线;③套装门、吊顶;④橱柜、厨房扣板吊顶;⑤窗帘;⑥内墙面粉刷。其它项目:①包窗口、垭口;②厨房推拉门及垭口;③电视背景墙;④沙发背景墙;⑤卫生间扣板及吊顶。3.彩钢房装修不予补偿。 | |||||||
大门 | 防盗 大门 | 个 | 1500-3000元 | 门洞参照对应住宅结构类别予以补偿。 | |||
铁大门 | 个 | 800-1200元 | |||||
电动车库门 | 个 | 3000元 | |||||
卷帘车库门 | 个 | 2000元 | |||||
厕所 | 砖混 | 个 | 2000元 | 每户不超过1个。 | |||
砖石 | 个 | 800元 | |||||
简易 | 个 | 300元 | |||||
院墙 | 砖 | 延米 | 200-260元 | 以2.2米高24墙(里外抹面)为计算基准。 | |||
土围 | 延米 | 40-60元 | |||||
院地坪 | 水泥 | 平米 | 30-45元 | 以6-8公分厚为准。 | |||
砖 | 平米 | 30-35元 | 平铺。 | ||||
畜圈 | 平米 | 80-300元 | 土木圈80-120元,砖石木圈120-180元,盖板圈200-260元,标准化圈300元/平米。 | ||||
机井(砖石衬护) | 50米以下 | 口 | 3000-5000元 | 深度每增加1米,增加100元补偿。 特殊机井按重置价折旧后补偿。 | |||
吃水井 | 砖石 | 延米 | 200-400元 | 每户村民可有3眼用于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的机井按标准补偿,其他用于农业灌溉的机井,有合法证件的按标准补偿,无合法证件的一律不予补偿。 | |||
土井 | 延米 | 60-150元 | |||||
多管井 | 4寸 | 口 | 1000-1400元 | ||||
6寸 | 口 | 1400-1800元 | |||||
手压井 | 口 | 500-800元 | |||||
种植塑料大棚 | 平米 | 35元 | 土墙结构,后墙山墙为土墙,后屋面采用硬棚,前屋面钢架与木条相间。 | ||||
45元 | 砖土墙结构,连体钢架,后墙采用土墙和砖相结合。 | ||||||
65元 | 砖土结构,连体钢架,后墙、山墙采用土墙与砖结合,土墙里外包砖。 | ||||||
155元 | 里外双层砖墙,中间设保温层、镀锌钢架、自动卷帘保温被、配套滴渗设备并有缓冲间。 | ||||||
治理恢复或搬迁 坟穴 | 单穴 | 穴 | 0.7万元 | ||||
双人穴 | 穴 | 1万元 | |||||
坟地搬迁 | 块 | 6万元 | |||||
其它未列入设施、高标准设施按照实际造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