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2〕1号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1-07 16: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日

神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木市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购买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使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满5年;

(三)按揭贷款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五)未列入房屋拆迁范围内;

(六)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情形。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向政府补缴土地价款,按照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40%收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完税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建部门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意见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三)申请人持住建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意见书和第一款中所列资料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缴土地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并载明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缴款凭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票据。

申请人须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交缴纳凭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申请人持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列资料、缴款凭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票据,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将该套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的申请。

第七条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原交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条 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经住建部门审核后,如受让人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