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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信访接待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2〕53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06 08:3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信访接待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4

 

 

神木市信访接待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神木市信访接待中心(以下简称接待中心)运行管理,规范信访接待服务行为,提升信访接待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榆林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集中接待受理、转交办理群众信访事项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信访接待服务。

第三条 接待中心是神木市信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信访联席会议决定进驻接待中心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在接待中心设置接待窗口(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选派正式干部或协管员参与工作。进驻部门的接待窗口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接待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进驻接待中心来访接待事项及办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各镇街、部门和单位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三)负责安排、对接、组织市级领导领导轮流坐班接访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办信访事项和大规模群众来访接待处置工作;

(五)负责为各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和来访群众办理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六)负责督促指导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满意度评价及市级领导接访意见的落实;

(七)负责接待中心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负责做好有关信息化系统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培训工作;

(九)负责研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创新性解决办法和措施;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进驻部门工作人员进驻接待中心后,负责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信访问题的接待、受理、办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行业、镇街、领域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各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不变,各进驻部门要确保进驻人员在晋升、福利等方面的权益和待遇。

进驻部门要选派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精、服务意识强、协调能力突出、能胜任本部门信访接待业务的骨干到接待中心工作。

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不遵守接待中心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接待中心向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调换或者勒令退回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重新选派。

第八条 接待中心窗口应作为部门提拔锻炼后备干部的人才培养基地,拟提拔干部应当在接待中心窗口工作不低于3个月。

第九条 进驻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接待中心和原单位双重管理,进驻部门要对进驻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第十条 进驻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因提拔、任用一年内不得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进驻部门需提前安排熟悉业务的顶岗人员。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进驻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神木市信访接待中心进驻人员调换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中心所有进驻人员的组织生活在市信访局进行,参加市信访局党、团组织活动。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凡进入接待中心的信访人员,导引台应全部如实登记,初步核查后,分流到进驻窗口实行归口接待。

第十三条 进驻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实行分类处理,按行业、职责归口接待、受理、办理,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实行首接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对不属信访受理范围的,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疏导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诉求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诉求进行甄别,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受理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理由,向信访人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指明事项的受理机关;

(三)对属于多部门联合接待的,应向接待中心提出协助申请,由接待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接待。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决定受理的,应将信访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录入陕西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严格按照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接待中心对群众来访数据和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对于应录入而未录入的,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予以当面警告,第三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录入。

第十七条 对于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满意度评价工作滞后需要启动督查的,接待中心提交市信访联席办安排督查。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

(二)刻苦钻研、精通业务、规范程序、按章办事;

(三)勤奋敬业、恪尽职守、不徇私情、乐于奉献;

(四)着装整洁、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热情接待;

(五)耐心倾听、精心办理、用心监督、诚心回访;

(六)团结协作、守时守岗、俭节约、保障安全。

第十九条 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范:

(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为民服务意识;

(二)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协同做好来访群众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引导信访人员理性有序反映诉求,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三)加强理论学习,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和《依法逐级走访办法》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精通部门业务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能力,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

(四)接访群众时要以亲切的微笑、热忱的态度对待每位来访群众,交谈时要讲普通话,口齿清楚、言语文明、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五)遵守接待中心首接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及其他相关制度规范要求;

(六)信访局工作人员和接待大厅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衣冠整洁,佩戴工作牌,穿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服装两年一换,由信访局核定人员,市财政安排资金预算,临时顶岗人员须着正装;工作人员需身体健康,保证两年一体检,由市财政根据信访局核定人数安排资金预算;

(七)严格执行接待中心考勤和请销假等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条 接待中心将采用日常检查、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的方式对进驻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督查考核,进驻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纳入接待中心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红旗窗口服务标兵评选制度。接待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业务技能、办事效率、工作纪律等方面定期组织评优创先活动,激发工作人员的争先创优热情。红旗窗口服务标兵评选结果将作为季度考评、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待中心配合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信访局按照《神木市信访接待中心进驻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对事项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项评比、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部门和单位人民来访接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神木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