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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1〕73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1 11: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 为进步规范我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陕民发〔2020〕138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榆政民发〔2017〕54号)、《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中扣减必要刚性支出的指导意见》(榆政民发〔2020〕75号)和《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榆政民发〔2021〕9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家庭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镇街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街是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负责协助镇街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的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 市民政局负责依托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共享。市民政、教体、人社、住建、医保、卫健、司法、应急等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管理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应社会助或提供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六 已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时,各部门可结合管理实际简化社会救助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七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镇街对认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进行监测,对确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按程序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因人因户落实帮扶措施,有效防止返贫致贫。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单独预算工作经费。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收入家庭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可以向镇街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收入家庭。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要落实刚性支出扣政策,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

十条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城镇户又有农村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二)在市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地未认定城乡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街提出城乡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三)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家庭成员,分别作出各自户籍地未认定城乡收入家庭的声明。

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的新生儿;

7.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户口未迁出的婚嫁人员;

5.经镇街和村居核实,且在公安机关报案报警,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6.享受特困供养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的人员。

十二条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是指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转移性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申请认定城乡收入家庭,其家庭收入参照上年度收入确定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市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以我市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核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3.财产净收入。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我市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家庭人口数×30%/被赡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将结余部分按我市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费,扣除经核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其结余部分按照我市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得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和抚恤金,榆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助;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费用,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5.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中央确定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础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8.必要的就业成本

9.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三条 刚性支出扣减。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按照《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中扣减必要刚性支出的指导意见》有关项目和比例执行

十四条 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一)主要包括: 

1.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2.动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等。

(二)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规定条件: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自建新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市人均住房面积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6.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财产状况。

(三)家庭财产认定:

1.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但经过核查确属有不动产的按照实际情况认定

2.银行存款按照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额认定,也可参照一定时间内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债务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3.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4.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残疾人功能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

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6.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给予适当豁免。

十五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辅助指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辅助指标作为评估低收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主要包括:

(一)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单项支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超过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20%的

(二)存在频繁、大额网络购物行为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二等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一年内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的;

(五)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辅助指标的认定方法。辅助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网、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对出现上述辅助指标的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地镇街提出面申请或在“e救助”微信公众号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可以代其向镇街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街应当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填写《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并提供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

(二)镇街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街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民政局根据镇街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名单及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按照申请人授权,对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及支出)进行核对,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内容,核对初步符合条件的推送镇街入户调查。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调查终止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神木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见附件2),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镇街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可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同步进行。

3.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镇街工作人员(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村居“两委”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吃、穿、住、用等实际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完善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相关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4.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了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5.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索取有关佐证资料。

6.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九条 审核

镇街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低收入家庭审核会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情况,对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神木市XXX镇街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公示》(见附件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镇街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证明(声明)材料弄虚作假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查的;

(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五)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确认。

镇街根据申请、受理和审核意见,对拟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及时通过在村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或村居公开栏公示,并填写《神木市XXX镇街城乡低收入家庭确认公示》(见附件4),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街作出书面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对拟确认的申请重新公示。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纳入低收入家庭认定系统。城乡低收入家庭每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  对象管理

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街申报,镇街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按程序取消其资格。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

二十二条 备案管理。民政局为备案部门,督促镇街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管理工作将镇街上报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责令镇街及时安排核查。

二十三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市民政局和镇街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档案分级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

(二)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基本信息的审查、纠错及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与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镇街负责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城乡低收入家庭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四条 长期公示。镇街对低收入家庭信息通过在村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或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场所。公示中要保护城乡低收入家庭的隐私,不得公示与低收入家庭无关的信息。

二十五条 积极推广“e救助”微信公众号在低收入家庭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认定应用。实行网上申请受理、核确认后,同步完善低收入家庭纸质档案资料扎实推进“互联网+救助”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要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举报核查制度,设立低收入家庭咨询、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和投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乡低收入家庭信访事项。接到实名举报要逐一登记、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七条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金、物资或服务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由镇街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市民政局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息信用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予以追缴。

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2.神木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3.神木市XXX镇街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公示

4.神木市XXX镇街城乡低收入家庭确认公示

5.神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

6.神木市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


       附件1、2、3、4、5、6下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