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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1〕68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23 15: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神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提高救助标准和服务质量,减轻家庭负担,恢复或补偿残疾儿童少年身体功能障碍,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榆政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7岁(含1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少年,0—12岁(含12周岁)低视力(弱视)儿童。

第二章  康复服务目录

第四条 市残联、卫健局、教体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组织康复专业人员、残疾儿童少年家属代表和行业管理人员制定《神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目录》(以下简称《康复服务目录》)。

第五条 《康复服务目录》规定各残疾类别的康复项目内容、服务方式、补助标准和相关要求。补助标准按天、月和年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助额度

第六条 残疾儿童少年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教育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相应残疾类别的实际训练月×最高救助金额月平均值公式计算;医疗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卫健和发改科技部门核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按《康复服务目录》确定的标准补助;残疾儿童少年年度康复服务费用低于最高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最高救助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结算。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申请。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应在符合相关工作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应到定点专业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评估诊断,持诊断证明到市残联申请康复救助,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

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可直接向市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市残联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少年的申请救助,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第八条 审核。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自主选择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三级残联组织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市残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信息录入中国残联精准康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市残联发放的《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向儿童少年监护人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第十条 结算。救助资金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发放地负责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者由市残联协商市财政局确定结算办法。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进入康复机构先预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评估机构、康复机构等分别将残疾儿童少年基本信息、评估、转介、服务等内容录入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财政要加大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投入,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经费按照《神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目录》确定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数量等确定,纳入市财政预算,市残联、民政局要积极争取上级救助资金。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

第五章  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 市残联会同卫健、教体、民政等部门,按照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坚持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本级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逐级上报审批。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内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未达到服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市残联、卫健局根据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至少确定1所公益性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提交的申请经市残联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康复训练。

第十五条 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相应的医疗服务规范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评估、康复服务。

非医疗类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市残联审核通过的康复项目,为在本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功能与能力评估,结合残疾儿童少年状况及其监护人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计划,提供康复服务,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陕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相关工作规范,为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康复服务、监护人培训和指导工作,按要求填写康复服务档案。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要求更换定点康复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核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卫健局要指导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少年残疾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推广康复技术,提升康复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市残联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经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复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教育等定点康复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施行。《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神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神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