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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榆林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省、榆林市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承担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安全防控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执行中、省、榆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四)贯彻执行中、省、榆林市有关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负责拟订全市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中、省、榆林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负责全市医保支付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机制;承担全市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贯彻执行中、省、榆林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承担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对本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完善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