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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影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影视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影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三)负责规划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参与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全市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负责指导、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惠民等民生文化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艺术比赛、演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全市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事业。负责管理全市文学、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

(五)组织对全市旅游资源的调查、研判、开发和客源市场的普查、评估、调研工作;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负责县级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申报管理全市重大旅游投资项目;指导全市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开发、重点旅游促销活动;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引导旅游企业研发、生产、销售旅游商品。

(六)负责推行旅游行业标准化服务;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点)等级、饭店星级和旅行社审核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企业的质量和信誉等级初评工作;组织旅行社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和技术竞赛、创新创优活动;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分析和假日旅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申报、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市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等工作;协调、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鉴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贩卖文物的案件。

(八)依法实施文物藏品取样分析许可、出土文物对外展示的许可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核申报;依法实施民办博物馆设立的初审;依法实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核申报;依法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的审核申报;负责外国留学人员在神木市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核。

(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工作,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负责管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旅游市场、文物市场、广电市场。负责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审批。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管理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十二)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科技融合,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监管和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和应急广播建设。

(十三)负责开展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著作侵权案件。受理旅游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行政应诉事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等方面的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影视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及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