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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审计执法工作。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

5.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6.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和榆林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省、市驻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五)按照中省关于基本建设的法规政策,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根据稽察和督查发现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受理、核查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负责项目稽查信息系统建设;配合中省对我市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等。

(六)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七)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市级部门下设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八)承担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职责。

(九)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组织开展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开展审计专业培训。

(十二)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三)严格履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神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