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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承接中省市下放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承担省直管县试点下放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取消中省市已公布取消的行政管理职责。

(四)取消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五)将神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神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神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神木市盐务管理局的盐务管理职责划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撤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七)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五)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市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十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九)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二十)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准入制度,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二十三)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六)指导各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

(二十八)严格履行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神办发〔2016〕74)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九)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

(三十)知识产权职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三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