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财政局 / 主要职能 / 正文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榆林市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财政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定市级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执行市本级预算;负责市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起草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起草财政决算报告;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导、检查全市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监管各类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指导和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拟定市与镇街财政分配政策,指导镇街财政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

(八)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综合监管;负责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对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经济发展方面的市财政支出,中、省、榆林市、神木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管理审核拨付工作;指导乡村债务的清理和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金融改革和发展相关财政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市地方国有金融(类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市级地方金融(类金融)业发展财政相关资金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市级地方国有金融(类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负责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负责市级地方国有金融(类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债务。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宣传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指导和监督市境内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业务。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资金绩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项财政监督检查(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财政局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制定全市基金管理制度,负责基金筹集,制订基金年度预算计划及投资方向,审核基金投资方案,监督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十七)负责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加强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职责,积极推广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建设,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

(十八)严格履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神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