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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神木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切实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主体

  神木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规划征收区域

  火神庙沟B1片区。

  四、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格依照相   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签约期限

  自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过渡费

  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八、搬家费

  被征收人每户给予3000元搬家费。

  九、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30日内签约的,按房屋补偿总价上浮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30日内腾房并交钥匙的,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

  (二)如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执行县上相关优惠政策。

  十、付款、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腾空交回房屋并结清银行欠款后,由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十一、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