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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14 10:09

  12月12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日前出台的《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首次明确提出,自今年12月16日起,被检查的药品经营单位有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限制检查时间、拖延检查等情形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属于严重不符合GSP规定,GSP证书将予以收回。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收回和发还药品经营企业GSP证书行为,《规定》明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在药品飞行检查中,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省、市(区、县)局组织的药品日常检查、药品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等行为的,要收回企业GS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