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神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引领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规范运营体制,强化常态监管,不断提升政务新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政府信息综合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主办单位可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有关要求,并加强对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六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信息综合室备案。
第七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三)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五)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本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及时关停注销。
第九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遵循网络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便捷实用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原则上每周信息更新不少于两次。
第十三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政务服务等功能应用。
(一)发布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
(二)规范转载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三)不得发布商业性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四)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强化解读回应。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提升解读效果,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并做好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发布等工作。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密,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应优化政务服务。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在政务新媒体上办理,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注重把握不同形态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受众,提升服务效果。
第五章 运维保障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规范审核流程,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机制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政务新媒体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信息综合室每季度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