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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0〕114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5 15: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31

神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及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四条〔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2020年底,实现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五条〔基本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工作职责〕 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联合抽查具体实施办法,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发改科技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贸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要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扩大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七条〔联席会议〕 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三章  基础准备

第八条〔监管平台〕 各有关部门负责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本系统行业用户的管理维护工作。要依托省级平台实施联合抽查,也可依托省级平台开展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工作制度等按照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类别〕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上限。

第十一条〔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中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标注。根据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三条〔工作细则〕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也可按照上级各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执行。工作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  联合抽查流程

第十四条〔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需要,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2),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有关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统筹建立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年度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为依据,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参与单位由计划发起部门确定,原则上计划发起部门为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

上级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检查,应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派发至检查部门。

第十六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检查部门在收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本部门内、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在省级平台随机选派的第一位检查人员原则上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对联合抽查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方法〕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要运用电子化手段随机摇号抽取,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选派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结果归档〕 执法检查人员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见附件3),按照“一次一档”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条〔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监管衔接〕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相关专业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二条〔结果互认〕 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业务培训〕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级有关部门省级平台应用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互联共享〕 市市场监管局要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信息互联共享工作机制,确保省级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督导考核〕 市政府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工作,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市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问责原则〕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3.随机抽查检查表


                     附件1、2、3、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