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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0〕101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03 09: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3

 

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布料、玻璃、金属、橡胶、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大件垃圾;

(二)厨余垃圾:指家庭废弃的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以及果蔬和水产市场产生的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除上述3类垃圾类别外未能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等。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奖罚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街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工贸局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部分内容。

住建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科技、财政、教、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及时进行修订。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本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各镇街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公共视听等载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指导人员示范引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觉履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统筹组织各镇街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镇街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各镇街落实管理人。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许可权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镇街报告。各镇街负责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再投放;

(四)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电器及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报告市城管执法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报告市城管执法局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报告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接到报告后应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类收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加大已建成小区和机关单位的垃圾收集站(房)建设力度,为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工贸局、市供销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工贸局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市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加快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园区的建设进度;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

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相关规范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设立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最终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第四章  分类运输

第二十四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管执法局的要求运往厨余垃圾处理场(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建设。

环保局负责制定有害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管理规范,并负责有害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环境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各镇街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设备以及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二)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对分类运输车辆实行日常养护,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

(八)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上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生态化处理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鼓励农贸、果蔬市场和集中办公场所的厨余垃圾采用生态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四)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测,定期向市城管执法局环保局报告监测结果;

(六)在处置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局报送上月的台账;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

环保局要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城管执法局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三十八 市城管执法局要建立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 市城管执法局各镇街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市城管执法局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起到示范引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补助。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四十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 市城管执法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相关部门和镇街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