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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政办发〔2019〕101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16 11: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市内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且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池”是指由神木市中小企业“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有贷款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指“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贷款额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对银行为“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所进行的补偿。

第六条成立神木市中小企业“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助保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助保贷”工作的领导,市工贸局为市政府指定的“助保贷”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助保贷”领导小组负责“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风险补偿金的核准认定。

第八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资金,市工贸局、财政局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市工贸局负责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助保金,联系银行做好企业“助保贷”日常工作。

第十条银行负责协调所辖分支机构,积极满足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需求,负责定期向市工贸局通报助保金、补偿金使用情况及助保贷业务进展情况。

第三章 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中小企业池”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神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二)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在市场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参与非法集资行为,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拟加入“中小企业池”的企业,填写《神木市“中小企业池”企业入池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工贸局审核通过后入“中小企业池”。

第十三条拟加入“中小企业池”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二)企业年度纳税凭证;

(三)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助保贷”合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在符合银行信贷规章制度和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向“中小企业池”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财政安排5000万元“助保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倍的比例发放贷款。单户“助保贷”最高授信金额不超3000万元,不设下限,担保贷款不超200万元。贷款授信期限为1-3年,可循环使用,转贷时需报市工贸局风险补偿备案。“助保贷”利率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20%,此外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提出信贷申请后,市工贸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抵质押率折算后)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收到市工贸局推荐函后,尽快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工贸局提交批复及相关资料,市工贸局对贷款进行风险备案。风险备案后贷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专用账户,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十八条纳入“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1%缴纳助保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启动诉讼程序要求借款企业偿还借款本息的同时,启动代偿程序,先由企业助保金代偿。当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助保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双方按合作协议既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用于抵补先行代偿的助保金。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贷款额度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后,由神木市工贸局向财政局申请增加风险补偿基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银行每季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助保金和政府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四条获得助保金贷款的企业,如不能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除列入银行征信记录外,不再享受政府所有扶持优惠政策。

第七章助保贷业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助保贷”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政府与银行的“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六条“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基金结余部分退交政府,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余部分按比例退还不违约的企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