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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3 09:08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神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木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条 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国土局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土地增值收益=(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60%。

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该套经济适应住房分摊土地面积×申请取得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时政府公布的所在区域土地基准价。

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土地费用,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享受购房补贴的,须将享受的补贴金额免计息全额退缴。须退缴的购房补贴金额由市房管办确认。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受理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受理部门为市房管办。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二)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应缴土地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购买济适用住房时享受购房补贴的应同时出具购房补贴退缴通知书,载明应退缴的购房补贴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退缴购房补贴后,应向受理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及退缴购房补贴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申请人持受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住房原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及退缴的购房补贴全部上交市财政,纳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或者所有人死亡、离异等原因,住房产权发生转移的,住房所有人(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可以向受理部门申请将受让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涉及税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限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及退缴购房补贴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