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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5 10:55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高效推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管理,激发全市上下抓项目、促投资的动力,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杠杆作用,根据《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神政发〔2018〕4号)、《神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神发〔2018〕9号),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各镇(办)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为本年度市政府结合各单位、各区域项目年度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行文下达任务,包含季度、按月分解下达任务。

第四条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单纯设备购置等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不包括农户投资、军工、国防项目。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当年完成投资额、投资增幅;

(二)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当年重点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情况;省、市重点项目开工和完成投资情况;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信息报送及宣传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主要考核重大项目在建、新开工、完工项目个数及完成投资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当年入库项目规模、项目前期推进、项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第六条编制投资月报时,要以项目单位原始报表为依据,同时该报表必须与企业留存的原始报表内容相一致;建立统计台帐制度,不得随意填报投资数字;项目单位报送给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原始报表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七条考评采用百分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目标权数占90分,日常管理工作权数占10分。

(一)全面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得90分,每差额1个百分点扣1分。

(二)各单位应重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月报表。按月及时上报占4分,每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报表的质量和准确程度占6分,报表中涉及的每项内容应填完整,做到本月与上月指标衔接,每发现一处明显错误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制度、建立明目清楚的台账,对于上述两项每缺少一项扣1分。

第八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原则。采取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定考核结果。

(一)日常考核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局根据月报、季报、年报和项目储备情况考核,分别给出日常管理分。

(二)年终考核主要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局根据各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分、年终目标任务分、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对于在当月考核中,考核成绩排名前三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加1分;考核成绩排名后三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扣1分。考核成绩累计三次进入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加2分,考核成绩累计三次进入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分别扣2分;对于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考核成绩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加3分,考核成绩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分别扣3分。

第十条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新增产业项目,每增加一个5000万以上的项目加2分,每增加一个亿元以上项目加5分。

第十一条在全市项目与投资建设推进会上作典型发言的单位在年终考核分中一次加1分。

第四章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年终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根据各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分和年终目标任务分进行综合考评打分;考核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对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先进单位、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先进单位和企业颁发荣誉牌匾,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二)对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奖金在市发改局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固定资产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三次,启动问责程序,并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年度目标考核评奖评优资格,同时扣减项目和本单位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严禁各单位借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或争取投资项目的名义支出无关费用,否则一经发现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因伪造资料、捏造数据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在本办法中未说明特殊事项的,以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