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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23 09:0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神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神木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

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市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五、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基础上,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彰显魅力的自然生态、诚信法治的社会生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谱写建设现代宜居宜业城市、高端清洁能化基地、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新篇章。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完善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继续压减行政权力事项,全力培育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要事先向市政府请示。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十八、市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统一登记、编号、发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发布。

十九、市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合同、协议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电子政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资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利企便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相关决议,按时报告工作,并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三十一、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协调处理疑难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政府(办事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及神木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榆林市政府和神木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研究通过人事任免和行政处分事项;

(七)讨论决定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镇政府(办事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镇政府(办事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三十八、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对处置工作,研究其他事项。

三十九、对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确定。其中,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协调仍有异议的议题,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属于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经市长审阅后印发。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的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市级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部门名义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分管市级领导出席,因工作确需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四、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榆林市政府的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镇政府(办事处)或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且经相关镇政府(办事处)或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稿,按程序审签上报。涉及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项目申报立项、资源配置整合、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调研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上报。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级部门和榆林市级部门的文件、文稿、约稿等,相关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部门归口负责起草,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市级领导审签,按程序办理。

四十七、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的相关文稿,按主要涉及的工作领域,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八、各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件、信函等非规范形式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更不能多头主送、越级行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或事先报经同意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请示性公文报送市政府审批前,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调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公文,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类来文来电需同时呈报市长和市政府其他领导的,先呈报市长审批后,再逐次呈报其他领导。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要先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草拟文稿。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再发文。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处理的公文文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要主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十三、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榆林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市政府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工的,需提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的,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核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发。

五十四、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重要工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信息工作力量。报送信息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十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和考核机制。

五十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注重运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六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督促检查的重点是:

(一)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事项,中、省、榆林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落实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及其他会议决定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五)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十一、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明确目标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完善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迅速落实到位。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六十二、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六十三、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镇政府(办事处)、部门和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市政府副市长离市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应先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同时书面向市委报备。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向市长请假,同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办事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榆林市、神木市委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榆林市和神木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从严治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切实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等八种本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主动适应新时代,学习新知识,增强新本领。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十四、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领导一律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上级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全省和榆林市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安排。

第十三章附 则

七十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挂牌单位、派出机构,市政府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