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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2-13 09:23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

第二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批进行设计、招标、施工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和预算编制、测绘、勘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发包。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实施,合同到市发改局和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或使用补助资金可以由农民工自行完成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应急工程应当在完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招标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本着方便施工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由市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在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协商约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投标禁止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一)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具有履约能力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

(三)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投标活动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六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章 评标中标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暂估价项目达到本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神政发〔2014〕136号)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