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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财政局 神木市扶贫办

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神财发〔2017〕30号
来源:神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08 15:16

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各镇(办)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财政局神木市扶贫办  

2017年8月9日   

 

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家、省市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对扶贫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情况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市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镇办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总量、资金来源(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级资金、本级资金及自筹资金等)、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和使用计划等。

第五条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名称(项目计划具体名称)、地点(项目计划具体实施村组)、内容(项目计划建设具体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上述公告公示内容需严格按照制定的扶贫项目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公告公示要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方式

第七条公告公示应通过神木市人民政府网、神木报、神木电视台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市级公告公示。市级在神木市人民政府网、神木报等媒体公告公示全市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及安排。

(二)部门、镇办公告公示。部门、镇办到村、到户资金项目在神木市人民政府网或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三)村级公告公示。村级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贫困户生产生活性补助资金情况。如:退耕还林、危房改造、产业补贴等。

(四)基础设施类项目公告公示,由实施单位在工程施工方进场后5日内在项目实施地醒目位置设立扶贫项目公示牌(碑)。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扶贫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受益群众、完成时间等内容。实施公告公示应遵循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公示牌(碑)不得小于1*1平米。同时要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碑)。

第四章 公告公示时间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市级下达扶贫项目后5日内在神木市人民政府网或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栏上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项目实施村在接到项目计划后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公告公示监督

第十条 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是将扶贫项目资金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把上级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群众反映扶贫项目资金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政脱贫攻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