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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27 10:19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神木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文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的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旨在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 神木市PPP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PPP中心)负责全市PPP项目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分类推进、公开透明、积极稳妥、依法管理、诚信守约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适用领域及特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主要指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盈利但不暴利等特点,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不得以PPP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实施PPP模式。

第六条 项目合作期限。项目合作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不低于10年。

对于极个别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由政府按照“一事一议”进行研究后,可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项目合作期限,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识别

第七条 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市PPP中心推介;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向市PPP中心推介。

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实施安排、财务测算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储备。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推介的PPP项目进行识别、筛选,以及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建立神木市PPP项目储备库,并报市PPP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规划。各政府部门(含镇(办)和园区管委会)将本部门拟实施PPP的项目汇总上报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市发改局对各单位上报拟实施的PPP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评估,市财政局根据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PPP咨询机构编制年度和中期(三年)PPP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各单位开展PPP项目,须按照PPP中期发展规划执行,市财政按当年财政承受能力安排PPP项目支出。

第十条 项目可研编制。各单位按照发展规划中的项目清单开展PPP项目包装策划和立项,并结合自身实际,可自行或委托专业社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专业社会机构编制可研报告的,相关服务费用参照我市PPP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项标准执行(神政办发〔2017〕62号)。各单位完成PPP项目可研编制,并经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立项和可研批复。

可研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在“项目投融资”章节体现“以PPP模式实施”的要求,并按照PPP项目管理规范撰写其中“风险管理”章节。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选择。项目可研报告获批后,市PPP中心应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在市PPP咨询机构库中选聘PPP咨询机构承担PPP论证、准备和采购环节的咨询服务工作。咨询机构协助项目实施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下简称“一案两报告”)。

第十二条 专家库组建。市PPP中心聘任一批熟悉PPP业务的专家,组建神木市PPP专家库(专家库不少于30人,且至少包括10名国家财政部或发改委PPP专家),为我市PPP培训、项目评审和项目监管提供专业建议和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评价论证。项目实施机构先将内部审定后的“一案两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报告批复。每一个PPP项目必须征求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当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保和维稳等问题时,还应征求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意见。

(一)物有所值评价。市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物有所值评价评分超过60分,即视为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物有所值评价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出具物有所值评价批复。

物有所值专家论证会应由7名专家参加评价论证,其中至少包含一名财务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且应由至少一名神木市PPP专家库成员牵头。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通过后,市财政局复核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市财政局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等因素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经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市财政局审核,如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仍不能通过市财政局审核的,该项目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市PPP中心要纳入本级PPP项目开发目录进行管理,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结合项目布局、政府投资配置、年度财力可承受等因素,确定年度开发备选项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市PPP中心可推介优秀项目申报中省市财政和发改部门PPP示范项目,争取中省市财政支持。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十六条 指定项目实施机构。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进行年度开发实施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七条 编制正式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聘请专业的第三方PPP咨询服务机构,按照物有所值评价专家意见编制项目正式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资产范围、投资规模、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二)风险分配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项目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项目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项目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原则上,所有的PPP项目均须以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程序进行采购。以其他合法方式采购的,须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八)财务测算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测算、现金流量分析、项目财务状况、项目存续期间政府补贴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批复。待市财政局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后,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市政府批复PPP实施方案。市政府批复PPP实施方案时,应明确批复以下事项:

(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和运营内容;

(二)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方;

(三)采购方式;

(四)交易结构;

(五)主要商务条件(不可谈判条款);

(六)政府支付的上限金额(或收益率上限值,或工程下浮率限值等);

(七)调价公式或调价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入库。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PPP项目,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准备入库材料,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办理财政部和发改委PPP项目的入库工作。

入库材料至少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专家意见及批复;《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批复。

第五章项目采购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PPP项目,在办理入库的同时,可以进入项目采购程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采购工作,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合作伙伴需要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在综合考虑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采购必须在陕西省政府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招标投标网等省级以上法定信息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内容的应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有3家以上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若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仍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项目采购文件发售前,项目实施机构要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就相关合同文本进行讨论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方可进入采购文件发售程序。项目采购文件须在发售前报市PPP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且应至少包含1名国家发改委或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公示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将谈判形成的法律文件文本报送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联审,并由市法制办进行法核。联审、法核和公示均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法律文件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是否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防止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合同是否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是否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是否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是否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是否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是否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六章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市PPP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目标跟踪监控。

第二十九条 法律文件签署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督促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尽快组建项目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并安排好项目监督考核事项。

第三十条 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要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市财政局、市PPP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三十一条 在神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可组建神木市PPP基金,参照中国PPP基金和陕西中政企合作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采用股权投资、债权融资、股债结合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参与我市PPP项目的投资,为PPP项目融资增信。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市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PPP项目收支预算编制要求: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三十五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每年一季度前,按照事先约定的产出评价标准,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开展年度绩效运行监测,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并报市PPP中心备案。必要时可在神木市PPP咨询机构库中选择专业机构提出监测意见。

(一)对于绩效监测达标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或政府付费项目,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支付当年的费用或补贴。

(二)对于绩效监测不达标的PPP项目,市财政局要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当年相应的费用或补贴。

(三)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超额收益的,按照合同约定归政府享有的部分,市财政局要及时纳入国库。

(四)对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市 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性融资,但应及时予以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有权指定合格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聘请监理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定期会同市财政局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对已发现问题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PPP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七章项目退出与移交

第四十九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合同各方协调一致;法律规定和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五十条发 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PPP中心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承担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定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资产评估方案,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根据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五十三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PPP中心和市财政局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神木市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神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神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图.pdf

      2.名词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