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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神 木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神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0 11:12

各镇(办)卫生院:

为规范和加强中省市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食药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社〔2016〕78号)、《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公卫发〔2016〕115号、榆政卫计发〔2018〕49号)和国家、省级、市级年度基本公卫考核要求,特制定我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神木市财政局

2018年3月7日              

神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通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近年来中、省、市有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包括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条市财政、市卫计局要完善资金拨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市卫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省、市要求对补助资金每年在6月底前预拨各镇(办)卫生院补助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年项目资金的50%,剩余资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用于结果应用。

第六条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卫计局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根据中、

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卫计局根据本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以及考核结果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八条市卫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类别,科学合理制定补助资金的权重比例,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九条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规范做好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取费用。

第十条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和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类别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分配比例。切合本辖区实际,合理确定镇(乡)村两级任务分工,对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承担不低于40%的服务项目任务,并按同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镇(办)卫生院要加强内部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罚分明的鼓励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绩效考核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人员经费(聘用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购买服务方式支出的费用)、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十三条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严禁违规使用补助资金,对不按规范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缺项漏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要立即纠正,性质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