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筹资标准(620元/人) |
个人筹集标准 | 130 (其中:个人缴纳50元,县财政代缴80元) |
各级财政匹配资金 (县财政足额匹配资金) | 490 |
注:1、参保居民个人资金以户为单位缴纳(开专用收据),每年12月份由各镇(办)政府统一收缴(下一年度)。2、属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县民政局核定)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县计生局核定)个人应缴纳的50元由县(省)财政代缴。
名 称 | 筹资标准(620元/人) |
个人筹集标准 | 130 (其中:个人缴纳50元,县财政代缴80元) |
各级财政匹配资金 (县财政足额匹配资金) | 490 |
注:1、参保居民个人资金以户为单位缴纳(开专用收据),每年12月份由各镇(办)政府统一收缴(下一年度)。2、属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县民政局核定)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县计生局核定)个人应缴纳的50元由县(省)财政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