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卫发(2014)183号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榆合疗组发[2014]1号文件《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增县外定点医院10所
医院名称:中日友好医院、北京302医院(肝病专科)、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脑瘤专科)、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专科)、西安市儿童医院、鄂尔多斯中心医院康巴什分院、东胜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专科)、榆林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专科)、榆阳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二、县外非定点医院的报销
县外非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50%。
三、起付线调整
镇(办)卫生院的起付线由200元下调为100元。
四、技术转诊规定
凡外出在县外医院住院,需在县医院办理技术转诊。未办理技术转诊,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降低10%(急诊急救除外)。
五、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的报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专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发[2010]80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员(县残联发放残疾证为准)住院医疗康复项目9种(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报销规定详见附件)。
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如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神木县卫生局
2014年11月25日
神木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附